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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企业以固定资产抵偿贷款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1-31 生效日期: 1990-01-31
发布部门: 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89)工银会便字第19号《关于以固定资产抵偿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函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包括贷款利息),可用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产权归其所有、并能自主支配的房屋、设备等财产抵偿贷款。抵偿贷款的财产,应按财产现值计算。办理抵偿手续时,须经法律部门公证,明确产权、使用权和处理权全部由企业转让给银行。 
  银行应将企业抵偿财产纳入表外科目核算。为反映银行受理的企业抵还贷款财产的接收、处理情况,总行决定增设“274待处理抵贷财产”表外科目(排列在“284低值易耗品”表外科目下面),科目下,按企业及财产品类设立登记簿登记。已用财产抵偿的贷款,自公证之日起停止计息,在贷款借据帐页上注明“已用财产抵偿”字样。 
  银行对企业用于抵偿贷款的财产,应积极进行处理。银行处理抵贷财产收入,系用以归还银行贷款,不是预算外收入,不应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和调节税。在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等费用均在变卖收入中抵还,剩余部分冲减企业贷款。处理财产剩余净额不足抵偿的贷款部分,作贷款损失处理;多余部分应转给抵偿财产的企业或主管部门。在企业倒闭又无主管部门的情况下,可作其它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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