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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7 生效日期: 2002-0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医保发[2001]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定点中医医院: 
  为了落实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6号)中第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中医医院针灸科住院,以中医针灸治疗为主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的规定”,经与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研究: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北京中医医院、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四家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针灸科病房住院,可按上述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降低50%。其他未独立设置针灸科病房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暂不执行 
  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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