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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红有偿使用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11 生效日期: 1995-12-11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95]86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搞活我区股份制企业,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形势,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股份制企业国家股股红返借给企业有偿使用问题进行规范。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必须坚持国家股与其他股同股同权同利的原则,国家股股红不能不分或少分。凡过去违反了这一原则的要纠正过来。 
  二、在坚决国家股同股同权同利原则的基础上,股份制企业因发展生产需要可以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部分或全部返借。 
  三、国家股股红返借给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时间从分红时间算起,期限不能超过三年,期满后必须如数上缴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四、对返借给股份制企业有偿使用的国家股股红,股份制企业要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缴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由国家股持股单位(持股单位为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暂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缴入库。 
  五、借用国家股股红的股份制企业,要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应载明借款数额,还款期限,占用费率等有关事项。签约双方要严格遵守合同,不得违反。 
  国家股股红返借给企业有偿使用政策性很强,各级人民政府、各国家股持股单位和股份制企业,都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既要维护国家股的利益,又要照顾股份制企业的实际困难,促进股份制企业健康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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