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89]18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自1988年9月1日利率调整以来,人民银行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的贷款利率未作统一规定。为加强利率管理,并有利于个体经济的发展,现对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利率明确规定如下:
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是城乡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基准利率,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进行浮动,但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人民银行分行应予以协调,统一浮动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