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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5-06 生效日期: 1989-05-0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三定”方案业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三定”方案规定财政部关于预算管理的职责中包括“管理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并审批其预决算”等。为了做好国家财政投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考虑到当前财政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涉及国家基本建设预、决算及财务管理,地方财政基本建设预算的执行、监督以及审查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等工作,财政部仍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现将主要代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审查核定中央各部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和建筑业(包括预算内外施工企业、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等,下同)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管理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在国家确定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和年度计划内,建设银行根据国家计委确定的计划和财政部拨付的基金,向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分配,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并按规定向财政部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报送基金使用情况执行报表。 
  三、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负责审查批准中央各部的地质勘探和建筑业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审查批准中央各部、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的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在国家确定的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办理中央各部门之间、中央各部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预算内年度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指标、地质勘探支出预算和施工企业财务指标的调整、划转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管理制度规定,严格审查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本金和利息的豁免;严格核定和办理基建贷款贴息;负责督促各基建单位及时上交应交财政的基建收入、基建竣工项目结余资金、投资包干结余、项目提前竣工投产期间所实现的利润等;催交到期的预算内“拨改贷”投资的本金和利息。 
  六、按照国家规定,并商得财政部同意,核定和调整建筑业单位的承包基数,负责对承包企业的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审查建设工程概、预、结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取费标准,参与工程造价、材料预算价格和工程预算定额的管理工作,办理和监督工程价款结算。 
  八、根据国家政策和法规,拟定基本建设、地质勘探、建筑业有关财务制度和拨款、贷款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对重大的制度、规定,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名颁发。 
  九、对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和建筑业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监督,办理国家预算安排的其他基本建设财务事宜。 
  上述各项业务委托建设银行办理后,各部门、各专业投资公司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建设银行报送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和决算报告,接受建设银行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凡办理与上述工作有关的事项,请与建设银行总行直接取得联系。建设银行要按照国家政策和法规、规章,正确地履行职责,更好地完成代行部分财政职能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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