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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1 生效日期: 1995-09-1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1995]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精神,推动我省清产核资工作深入开展,省政府同意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制定的《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此方案由省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市、县、自治县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海南省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确保1995年全面完成全省范围内的清产核资任务,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要求,有重点地对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范围 
  按《海南省一九九五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规定,应进行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包括1993年至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都要有重点地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国有企业、单位的资产清查情况。 
  1.企业对占有的各项资产和负债是否进行了认真的清查盘点核实,报表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2.有无帐外资产; 
  3.各种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的明细表和总表,进行帐与帐、帐与物核实,并检查其发生时间、产生的原因和企业能够自我消化的数额。 
  (二)产权界定情况。 
  1.国有企业、单位在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利益分配是否明确; 
  2.是否有转移国家资产以及贪污盗窃等问题; 
  3.是否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认真界定。 
  (三)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和土地估价。 
  (四)土地证发放的情况;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向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提供基准地价和修正系数;土地估价工作中有无随意收费现象。 
  (五)国有企业、单位对清理出来的各种问题和各项帐外资产填列报表、申请解决和加强管理的情况。 
  (六)各地区、各部门对所举办或管辖的国有企业、单位资产进行清理、申报和清产核资的情况。 
  (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执行国家清产核资各项政策的各项规定的情况。 
  (八)清理出来的企业贷款损失实际上已成为呆帐的,其发生时间、产生的原因和企业能够自我消化的数额。 
  (九)由国家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本息余额。 
  (十)其他与清产核资工作有关的问题,如收取费用、数据资料管理等。 
  三、参加检查的单位、人员及分组 
  (一)参加单位及人员。 
  省财税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省人民银行、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各选派2至3人,省计划厅、省工业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商贸厅、省土地管理局、各专业银行各选派1人,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参加。 
  (二)选派人员的要求。 
  各组长单位选派处级以上人员担任检查组组长;选派的工作人员要责任心强、作风扎实,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保证工作质量。 
  (三)分组及检查路线。 
  第一组由省财税厅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海口、琼山、澄迈的国有企业、单位。 
  第二组由省监察厅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屯昌、琼中、通什的国有企业、单位。 
  第三组由省审计厅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儋州、洋浦、昌江的国有企业、单位。 
  第四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并选派组长,检查三亚、陵水、琼海的国有企业、单位。 
  各组的交通用车由组长单位解决。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步,9月15日以前为准备工作阶段。 
  (一)各参加单位将选派的组长和工作人员名单于9月14日前报海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联系电话:6226560、联系人:宋德琼); 
  (二)组织学习文件,明确工作任务,确定检查对象,并公布分组名单(9月15日)。 
  第二步,从9月18日至29日为检查工作阶段。 
  (一)听取市县或部门汇报清产核资工作; 
  (二)逐户检查; 
  (三)向企业、单位和市县政府及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通报检查情况,并指导和帮助企业、单位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步,从10月3日至9日为总结工作阶段。 
  (一)各组进行检查工作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3日-6日); 
  (二)召开全体组员汇报会(10月9日),各组汇报检查工作情况,提交总结报告,并提出我省落实清产核资各项政策(重点是调查提纲中第八、九两条)的具体办法及被检查地区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的意见。 
 
 
海南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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