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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8-27 生效日期: 1995-08-27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1995]2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证券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社会募集公司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995〕22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社会募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下4种方式发行股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须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经省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1、新设立社会募集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4、定向募集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二、社会募集公司股票上市以后需要再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 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经省证监会审查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社会募集公司发行股票前要由主承销商对其进行必要的辅导;企业上市后,主承销商仍有责任帮助、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现违规行为应促其及时纠正并报告省证监会。 
  四、社会募集公司发行B股或境外上市,必须遵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省证监会审查后,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越权审批部门和擅自到境外上市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五、社会募集公司申请其股份上市交易,须经省证监会审查同意,由省证监会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中心推存。 
  六、社会募集公司配股和分红派息,未流通股份转为流通股份,核减或回购股份,须向省证监会提出申请,经省证监会审查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社会募集公司合并或分立,须向省证监会报送有关文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八、原定向募集公司按国务院国发〔1995〕17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规范。公司增资扩股,须向省证监会申请批准。 
  九、社会募集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股票发行办法、送配股方案、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披露公司重大事件,须报告省证监会,经审查后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 
  十、省证监会要加强对社会募集公司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进一步规范社会募集公司行为,对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省证券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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