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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附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05-19 生效日期: 1988-05-1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了适应我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的需要,总行拟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暂行规定”,经今年4月湖北宜昌会议讨论修订,现随文附发,请即组织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对本暂行规定的意见,请随时报告总行。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管理,根据人民银行《关于电子计算机核算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和本行《会计制度》,结合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会计核算开发和应用电子计算机,是一项系统工程。会计部门与电子计算机管理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由会计部门对会计应用系统提出业务要求,电子计算机部门负责设计应用软件。会计应用系统应由上级行会计、电子计算机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鉴定(具体鉴定方法另行通知),并经过3个月的人、机并行测试阶段,在确认运转正常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在正式交付使用后,由会计部门确定操作人员操作。操作人员不得打开软件,软件设计人员不得参与操作。 
  三、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的系统设计,必须符合《会计制度》、《会计核算基本规则》等规定的核算要求,应具有数据的真实、安全、完整、可靠性;具有不同级别的保密设置、防弊防错和事后监督的功能;具备故障应急处理和数据恢复功能。 
  四、为增强电子计算机处理的准确性,应用电子计算机的行处,要对开户单位的帐号,按交换号、科目号、顺序号、校验位四项内容编列。校验位应定为两位。 
  五、会计凭证是电子计算机处理业务的依据,必须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由接柜员严格审查,保证凭证的合法、真实、完整、正确,然后交电子计算机操作员记账。在凭证的审核、验印、数据输入、复核、装订等环节上,手续要严密。 
  (一)付款凭证审核由接柜员负责完成。审查凭证,除会计制度规定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完整、正确外,还要特别审查印鉴、帐号、户名、大小写金额是否准确无误,开户行是否正确等,并确定会计分录。核算无误后要在凭证上加盖接柜审查人名章。核对印鉴,要依照印鉴卡,认真验印(对现金支票要折角验印),审核无误后将付款凭证(现金支票要进行登记)交电子计算机操作员,凭以输入数据。 
  操作员输入数据时,应注意核对凭证的帐号、户名以及帐户余额能否支付。帐户有款可付的,才能办理现金或转帐付款。无款可付的,要及时消除输入数据,将凭证退接柜员处理。 
  (二)收款凭证由接柜员经过审查,确定分录后,提交电子计算机操作员凭以输入数据。 
  (三)数据输入后,应认真核对凭证张数、金额合计数、帐号等,确保帐、证相符,并在凭证“记账”处加盖输入操作员名章。 
  (四)电子计算机输入数据均应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单位帐号、摘要、收付发生额和余额,复核方法可采用换人二次同样全数输入,或手工核打凭证与机器处理核对。具体使用何种方法,由各行自行选定。 
  复核员复核后应在凭证“复核”处加盖复核员名章。 
  六、电子计算机处理流程,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为防止凭证传递混乱,发生重记、漏记帐务,凡经过电子计算机处理的凭证,不再传出。如需传出,要严密传递、签收手续。 
  凭证必须按科目整理,逐日装订保管。 
  七、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帐务组织,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实行总、分类核对,相互制约。 
  (一)帐务处理 
  1.各科目日结单:由电子计算机按日打印输出。 
  2.增设日记账(以日志文件代替):可每日打印,或存储软盘、磁带以备检查。 
  3.明细帐:满页打印。客户明细帐满页打印时,应多打一份给客户核对帐目,收付较少记不满页的帐户,应按对帐期打印一份给客户核对。 
  4.总帐:逐日在机内储存,月末日按日打印输出。 
  5.各种登记薄:按会计制度规定,分别登记薄种类,月末日按日打印输出。 
  6.旬、月、年各项报表:应按报告期止日打印输出。 
  (二)帐务核对 
  电子计算机操作人员在营业结束时,应进行机内总、分类帐务的核对,做到各科目日结单收、付发生额的合计数相等;总帐各科目余额同各该明细帐余额合计数相等;总帐收方科目与付方科目余额的合计数相等;各登记薄与总帐有关科目余额相等;报告期止日,打印的各种报表,应与当日总帐发生额、余额相等。 
  在人、机并行阶段,应每日进行人、机帐务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是:计算机打印的科目日结单与人工制作的科目日结单的各项内容逐项勾对;计算机打印输出的日记帐凭证总张数应与当天实际凭证总张数核对;计算机输出的现金科目余额应与出纳现金库存核对。 
  八、错帐更正。当日发现的错帐(包括即时、复核和轧帐时发现的错帐),可以作消除错帐,重新输入。隔日发现的错帐,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处理,不得将上一日的帐目消除更正,以免造成帐务混乱。 
  除当日更正输入的错帐外,其它要求通过输入计算机冲正错帐等,必须经会计负责人出具的书面通知并填制冲正凭证办理。 
  九、使用电子计算机远程通信,向总行传递资金平衡表,必须按照总行要求的传递数据格式和打印格式上报,并按总行要求设立远程通信参数。 
  十、会计核算的数据输入工作必须做到: 
  (一)数据输入,必须由指定的终端操作员办理,对操作员要分别编列代号和启动机器密码。非指定人员不得启动机器输入数据。 
  (二)数据输入,必须是合法要效凭证,每笔输入均要记入操作员代号,操作员不得自制凭证或将末经审核的凭证上机处理。 
  (三)凡上机的凭证,必须编列顺序号,控制核对张数,防止凭证的遗漏丢失。 
  各项业务原则上应随时处理,在业务量集中时,转帐业务可作批量处理。 
  十一、数据输出范围和打印的具体要求: 
  (一)打印输出的帐表,应注名操作员代号、打印份数、打印日期、时间、打印输出的报表、单证,均应加盖操作员名章。 
  打印的凭证、帐表等,应及时登记,送交有关人员。交接时要有签收手续。 
  (二)决算报表属机密资料,应严格控制,按规定的份数打印。 
  (三)查询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资料,必须经会计负责人批准才能办理。 
  十二、凡按会计制度规定,需要保存的会计档案资料,现阶段要实行双线保管(即以打印的凭证、帐薄、报表等和磁记录同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打印的凭证、帐薄、报表的保管期按国家档案部门的规定执行。保管的磁记录必须注意环境,免受强磁干扰破坏,保管时间应在三年以上。 
  电子计算机处理的日记帐,是帐务核对的重要依据,应列入会计档案保管。 
  十三、会计核算应用电子计算机的行处,必须加强会计应用系统安全,注意机器、线路的维修与保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计算机的安全运行。 
  十四、电子计算机处理打印的计息、邮电费、手续费等结算凭证,由操作员打印代号,经复核员或会计主管人员盖章,均属有效凭证。 
  十五、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如使用计算机打印输出,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并符合下列要求,才能正式使用。 
  (一)打印的联行凭证的规格,项目内容必须与现行联行划款凭证一致。 
  (二)应在联行凭证“签发日期”左侧“NO”位置打印凭证流水号,并冠以省的简称。 
  (三)联行密押不得使用电子计算机计算和打印,打印联行凭证除“编制”人名打印操作员代号外,记账、复核、编押等人名均不得打印。 
  十六、各分行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充规定,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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