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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200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7 生效日期: 2001-11-0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200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200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标准 
 
  按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7号)规定,2001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一级保健对象人均医疗补贴标准为4万元。 
  二、二级保健对象中,正副厅级离休人员人均医疗补贴标准为1.4万元;正厅级在职和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补贴标准为6500元;副厅级及原享受公费医疗特诊医疗待遇的正高职称在职和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补贴标准为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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