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加强粮食企业贷款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09 生效日期: 1987-11-09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
发布文号:
  为改善粮食企业资金运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就加强粮食企业贷款管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粮食商业企业非商品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对粮食企业所需的非商品资金,银行与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逐企业核定资金定额。非商品资金占用应由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解决。目前自有流动资金不足定额部分,银行可给予商品流转贷款。对超定额所占用的贷款,执行临时贷款利率,并按期收回。 
  二、对财政应拨未拨的粮油加价款和政策性亏损补贴,实行期限管理。企业应督促财政及时拨给粮油加价款和政策性亏损补贴。对政策性亏损补贴超过一个月、粮油加价款超过两个月未拨补的,自次月起取消优惠利率,执行基准利率;超过六个月仍不拨补的加收50%罚息。对长期经营性亏损的粮食企业要实行担保贷款、抵押贷款。 
  三、加强对结算资金的管理。企业在银行的结算户存款一般保持3-5天的正常支付能力,多余部分应归还贷款;对基层粮库(站)因收购需要的业务周转金实行限额管理,根据淡旺季与企业协商核定一个合理的限额,超过的要及时收回来;对调出的粮食贷款要与企业和工商银行配合,实行商业汇票承兑结算,及时结清货款。帮助企业清理应收款中的不合理资金,对待决帐款,要抓紧处理。 
  四、加强对企业不合理占用资金的管理。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专用基金超支、及已经清理出的其他各项有问题资金要设专户管理,帮助企业制定处理计划,落实收回措施,限期处理。凡在限期内处理的,执行原定利率;经银行查出或不按期处理的,要取消优惠利率,并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罚息50%。 
  五、建立健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监督企业按规定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凡提生产发展基金的粮食企业,每年以不低于10%至30%的比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其中:粮食商业不少于10%;粮办工业、饲料企业和附营业务以及运输企业不低于20%;议价粮油企业不低于30%。对有能力补充而不按规定比例补充或擅自抽调、减少自有流动资金的,其多占用的贷款,按特种贷款利率计息。 
  六、不准挤占平价粮油优惠贷款。附营业务和议价粮油企业经营议价粮油等,银行按其报送的贷款计划单独掌握贷款和收息。如果平议价贷款暂时分不清,利息可先收后退。即先按月息6.6‰收息,待分清后,再退给企业。 
  以上意见望各行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