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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28 生效日期: 2001-10-28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1]10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我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计社会[1999]26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划目标 
  以增进人民健康为中心,满足居民卫生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和预防保健以及卫生执法监督体制。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和提高卫生整体综合服务能力。 
  区域卫生规划每周期为五年,2001一2005年为第一个规划周期。力争经过1-2个规划周期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具有贵州特色的、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保障、预防保健、卫生执法监督”三大体系。使全省人民获得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 
  二、主要原则 
  (一)从省情出发,坚持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规划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相衔接的卫生服务体系。卫生资源配置应体现和符合省情及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数量上应不低于基本卫生需求,不高于预测的卫生服务基本需要量。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兼顾原则。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履行举办公共卫生、基本医疗等职责,重点突出农村卫生、预防保健、中医中药三大发展战略,加强薄弱环节。卫生资源要布局合理,结构完善,功能互补,重点突出,提高卫生服务的可及性,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对卫生服务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与需要。 
  (三)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考虑到全省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生活水平与收入状况、卫生资源拥有量和利用的不平衡性、人民群众卫生服务需求和健康状况的差异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运用不同的预测和规划方法,对卫生资源的配置作出量化规定,重点加强农村、民族自治地方和贫困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坚持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提倡资源共享,使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保证重点项目和优先领域的投入,优先发展基本卫生服务,大力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保证区域内全体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卫生服务。 
  (五)坚持遵循卫生改革的基本要求,加强政府领导,实行全行业管理的原则。打破部门分管、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调整。区域内各部门、各行业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卫生资源全部纳入规划范围,个体行医以及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卫生资源配置,也必须服从规划的总体要求。 
  (六)坚持贯彻“控制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数量与质量并重、提高质量”的原则。按照边规划、边调整、分步实施的步骤,不断完善,实现卫生事业发展从“外延”向“内涵”为主的转变。 
  三、政策和措施 
  (一)改革和完善卫生体系。 
  各地要按照《贵州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关于卫生机构设置的规定,根据布局合理、职责明确、功能互补、资源共享、方便群众的要求,对现有卫生机构设置进行调整。 
  1.改革和完善城镇、农村医疗服务体系。 
  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模式。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医疗服务体系的调整与建设,要坚持“合理控制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坚持提高质量,适当发展专科医院,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整顿规范个体办医”的方针。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治,并结合临床开展教育、科研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根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增加投入,改善综合医院基本条件,加强内涵建设,提高诊治水平。省计划、财政部门要对省医疗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省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区域医疗急救中心的建设给予必要支持,提高我省医疗、急救综合能力和水平。根据疾病谱变化和区域居民医疗需求,通过加强现有专科医院建设和医疗机构的结构调整等方式,发展和完善专科医疗体系。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组建要立足于现有卫生资源的调整,通过转变服务模式、调整服务功能,使城市区及区以下医疗机构向集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化。 
  在农村卫生改革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9号)精神,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健全卫生服务网络,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乡(镇)卫生院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协助进行农村卫生执法工作;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尤其要增强产科、计划生育、急救等服务功能;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2.改革预防保健体系,组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防疫保健工作的需要和《标准》的要求,结合卫生监督体制改革,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将设置分散、服务对象单一的现有各类防疫防治机构科学合理地调整归并,重组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履行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职能;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强化妇女生育保健、儿童健康保健服务的工作职能。 
  3.改革卫生监督体制,组建卫生监督所,建立健全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按照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的要求,根据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职责,将各项卫生监督职能集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机构适当加以调整、归并,组建省、地、县卫生监督所,集中行使卫生执法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具(市、区),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执法人员。 
  (二)优化卫生资源增量配置。 
  1.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各地在区域卫生规划出台前,除现有卫生机构调整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外,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医疗机构。区域卫生规划出台后,凡床位和执业医师现有数量已超过控制标准的,除现有卫生机构调整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外,一般不得审批新的医疗机构,确因人口增长和居民医疗服务需要新设医疗机构的,应通过现有卫生资源存量调整解决。新增的卫生资源,应优先向专科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倾斜。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综合医院。门诊部(所)现有数量已超过《标准》的地方,不得批准设立新的门诊部(所)。 
  2.严格执行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在原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新技术应用、大型医用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制度。各地在审批新增卫生资源时,要严格执行要素准入制度,确保新增卫生资源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新建卫生机构、新增大型医用设备审批前的专家委员会审查制度,凡申报新设卫生机构、购买大型医用设备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先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查,审查同意的,方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审批。 
  3.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先申请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未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不得购置。对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并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调整卫生资源存量。 
  1.大力推进现有医疗资源的调整。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通过市场运作,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纽带,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运用合并、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撤销等形式进行资源重组,改善资源布局和结构,发挥存量资源效益。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将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及其他部门医疗机构从企业分离出来,或移交政府管理,或组建独立的事业法人,或与当地其他医疗机构重组。 
  2.清理整顿社会办医。对向社会开放的门诊部(所)特别是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行医。不符合条件的要予以撤销,不符合规划的要调整合并,转型到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空白点。清理整顿后,门诊部(所)数量要控制在《标准》及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规定以内。 
  3.调整医疗机构内部资源配置,适当缩减达不到标准的床位。各地要根据《标准》和发展规划,缩减床位使用率长期低下的医疗机构床位。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的医疗机构,要根据区域内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变化和自身特点,调整内部资源配置。对床位使用率长期低下的科(室),要予以合并、转型等。 
  4.加快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卫生人力资源。各地要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要求,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任务,按照精简、效率的原则定编定岗,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转岗分流,减员增效。推行并完善院(所、站)长负责制和各类卫生人员的聘任制度及岗位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卫生人才市场建设,培育人事代理机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深化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要深化卫生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势优酬,充分调动广大卫生人员的积极性。 
  5.调整医学教育结构,加强卫生人才培养,提高卫生人员素质。适当控制中等医学教育规模,扩大高等医学教育规模,提高医学教育层次。调整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适宜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学教育,尤其是加强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提高现有卫生人员的业务素质,改善学历结构。不断深化医学教育改革,提高医学教育质量,促进卫生人力资源质量的提高。 
  (四)完善配套政策。 
  1.落实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认真贯彻《决定》精神,落实《决定》明确的各项卫生经济政策,努力增加卫生投入,卫生事业费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按照《意见》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要求,规范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范围和方式,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经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纳入财政卫生支出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积极调整卫生经费支出结构,新增的公共财政收入要加大对卫生的投入,财政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要优先向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和中医药事业倾斜。乡(镇)卫生机构上划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经费预算指标相应上划到县级财政。改革财政对医疗机构现行的床位综合定额、综合包干方式。财政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补贴等。对中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应给予适当照顾。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小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给予定额补助为主,主要包括其承担的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区域卫生规划,审批卫生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计划。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大型设备购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安排资金。 
  2.完善卫生服务价格政策。各级物价、卫生部门要按照《决定》和《意见》精神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要求,认真做好卫生服务价格的调整工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在总量控制幅度内,综合考虑医疗成本、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等因素,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技术性收费标准,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不同层次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合理拉开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提高医疗收费透明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制止和杜绝乱收费。 
  四、切实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 
  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是卫生事业改革体制、调整结构,促使卫生事业从偏重数量、规模、速度的增长模式转向以内涵为主、注重质量和效益的增长模式的重大举措;是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实现对卫生事业宏观调控,实现领导职能由“办卫生”向“管卫生”、由部门管理向行业管理、由经验管理向法制管理过渡的主要依据和重要手段;是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需要和解决卫生资源短缺与浪费并存问题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卫生全行业管理的主要途径;是卫生事业改革的前提和关键。 
  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要加强对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领导,把区域卫生规划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政府工作目标。关系到本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重大问题,政府要研究解决。要按照省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以《标准》为依据,认真开展本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工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挂帅,计划、财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认真研究制定本区域卫生规划方案。各地的区域卫生规划方案在报经省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原则同意后,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实施。 
 
 
省卫生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200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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