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1]371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行为,促进我市特需医疗服务健康有序的开展,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卫生局审批部分医疗防疫收费标准的函(试行)》(京价(收)字[1998]第384号)文件规定,对现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含特需医疗部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清理整顿现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1、保留A级病房、点名手术、儿童健康保健中心三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A级病房的设置,三级医院不得超过总床位数的10%,二级医院不得超过5%,一级医院不得超过3%;设置条件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加强A级病房收费管理和收费标准审批的通知》(京卫物字[1999]18号)规定执行,并填报《特需医疗服务A级病房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1)。
医院开展点名手术,要严格控制在疑难重症范围内,疑难重症由各医院专家组认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方可开展点名手术;各医院点名手术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全年手术量的30%。点名手术收费,按每例基本手术费(不含20%材料费和等级加收幅度)的50%收取,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儿童健康保健中心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2、取消加班手术、一对一护理、陪产服务三个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远程会诊和医疗整形美容,收费标准暂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见附件2)。
4、电脑电话预约挂号、会诊中心转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电脑电话预约挂号费每人次3元。
已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会诊中心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新设会诊中心要经市卫生局批准,其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
5、医院开展的护肤美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清理本单位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明确取消的项目,不得继续收费。
今后,各医疗机构申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要向市物价局、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按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要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进行,建立、完善患者书面申请制度,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要实行明码标价。
三、特需医疗服务收入纳入财务业务收入管理,单独核算,主要用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收费应给患者开具正式收据,并附明细清单。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特需医疗服务A级病房收费标准审批表 (略)
2、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备案表 (略)
二00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