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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08 生效日期: 2001-1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价(医)字[2001]371号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为规范特需医疗服务行为,促进我市特需医疗服务健康有序的开展,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同意市卫生局审批部分医疗防疫收费标准的函(试行)》(京价(收)字[1998]第384号)文件规定,对现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含特需医疗部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清理整顿现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1、保留A级病房、点名手术、儿童健康保健中心三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A级病房的设置,三级医院不得超过总床位数的10%,二级医院不得超过5%,一级医院不得超过3%;设置条件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加强A级病房收费管理和收费标准审批的通知》(京卫物字[1999]18号)规定执行,并填报《特需医疗服务A级病房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1)。 
  医院开展点名手术,要严格控制在疑难重症范围内,疑难重症由各医院专家组认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方可开展点名手术;各医院点名手术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全年手术量的30%。点名手术收费,按每例基本手术费(不含20%材料费和等级加收幅度)的50%收取,最高不得超过800元。 
  经市卫生局批准的儿童健康保健中心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2、取消加班手术、一对一护理、陪产服务三个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3、远程会诊和医疗整形美容,收费标准暂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见附件2)。 
  4、电脑电话预约挂号、会诊中心转为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电脑电话预约挂号费每人次3元。 
  已经市卫生局批准的会诊中心执行批准的收费标准。新设会诊中心要经市卫生局批准,其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 
  5、医院开展的护肤美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二、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清理本单位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明确取消的项目,不得继续收费。 
  今后,各医疗机构申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要向市物价局、卫生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按市物价局、卫生局审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要本着患者自愿的原则进行,建立、完善患者书面申请制度,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要实行明码标价。 
  三、特需医疗服务收入纳入财务业务收入管理,单独核算,主要用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医院收费应给患者开具正式收据,并附明细清单。 
  四、本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特需医疗服务A级病房收费标准审批表 (略) 
  2、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备案表 (略) 
 
 
二00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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