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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周转贷款办法》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6-25 生效日期: 1987-06-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信字第38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周转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执行。各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对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临时周转贷款办法 
 
  为了加强临时周转贷款管理,充分发挥银行信贷资金的调节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借款合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凡具有法人资格,并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恪守信用,有偿还贷款能力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可以申请临时周转贷款。 

    第二条   贷款范围及条件。 
  一、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拨款、拨改贷项目,在资金尚未下达或投资包干项目因工程进度加快提前完成计划而临时发生的资金不足; 
  二、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技术改造计划的自筹更改措施项目,企业大修理项目,由于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使用和提取上出现的“时间差”; 
  三、集体企业更改措施贷款及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贷款; 
  四、企业引进技术,在新产品未生产前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 
  五、经有权机关批准集资建设的项目,因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上出现的“时间差”; 
  六、城镇轻工集体企业危房专项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申请。借款单位申请临时周转贷款,须向贷款银行提送借款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   贷款的审批权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简称各分行)在本行信贷计划指标内安排的贷款,审批权限由各分行自行确定。 

    第五条   借款合同。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经办行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可根据贷款的不同用途采用相应的格式。 

    第六条   贷款担保。向建设银行申请临时周转贷款者,应落实担保单位或抵押资产。具体要求按照总行颁发的《建设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办法(试行)》办理。 

    第七条   贷款期限及利率。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半年左右,最长不超过两年。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率执行,即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月息为6.6‰,一年以上贷款月息为7.2‰。贷款按季结息,一般用自有资金支付或从存款户中扣收。对贷款逾期部分按原定利率加收20%罚息。 
  城镇轻工集体企业危房专项贷款利率,按月息6.6‰计收。 

    第八条   贷款的支用和监督。借款单位与经办行签订合同后,即可办理开户手续,并视贷款额度大小将资金一次或分次转入“存款户”中支用。借款合同签订半个月后,借款单位如不开立帐户用款,合同自行失效。 
  经办行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要进行检查,并有权调阅借款单位有关帐册、报表等文件和资料。如发现借款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经办行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并按规定对挪用部分加收50%罚息。 

    第九条   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 
  一、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拨款、“拨改贷”项目用下达的计划投资或其他自有资金偿还。 
  二、企业技术改造自筹项目和大修理项目,用提取的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及其它企业自有资金偿还。 
  三、集体企业更改措施贷款按照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所附《集体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在缴纳集体企业所得税之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少数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归还贷款困难较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查属实,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放宽税前还款的比例。 
  不计投资规模的其它贷款用地方及企业自有资金偿还。 
  四、引进技术贷款按财政部(82)财企字第490号文件规定,待投产后摊入生产成本归还 
  五、集资项目用筹措的建设资金归还。 
  六、城镇轻工集体企业危房专项贷款按照轻工部等六个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86)轻生字第39号文《关于解决城镇轻工业集体企业危险厂房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先用自有资金归还,不足时用企业新增利润税前归还60%。如用上述资金归还仍有较大困难,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放宽税前还款比例。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各级行发放的临时周转贷款,严禁用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或用来弥补投资缺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凡以前总行文件中有关临时周转贷款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二: 
 
 
关于《临时周转贷款办法》的简要说明 
 
  几年来,我行临时周转贷款业务的开展,对调剂融通资金,加速资金运动,提高投资效益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资金使用及管理上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此项贷款管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贷款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总行制订了《临时周转贷款办法》,以便各级行有所遵循。现对其主要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本着宏观上严格控制,微观搞活,严宽适度的原则,即在国家投资政策、信贷计划许可的前提下,灵活掌握运用。 
  二、明确了贷款的对象、范围和条件,避免变相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三、由于此项贷款范围较宽,因此借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格式不便统一,各分行可参照有关贷款办法规定的样式制定。 
  四、贷款期限,一般控制在半年左右。考虑到集体企业投资贷款的需要,最长时间确定为不超过两年。 
  五、贷款利率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执行,一可简化手续,二可利于我行成本核算。 
  六、对于“借款合同签订半个月后,借款单位如不开立帐户用款,合同自行失效”这一规定,主要是为督促借款单位及时使用贷款,加快资金周转,减少信贷资金不合理占用时间,同时也考虑到建设银行的经济核算问题。 
  七、还款资金来源,文中规定较为笼统,主要是因为该项贷款范围广,还款资金来源不同,且涉及到财政、税务政策问题,各行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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