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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16 生效日期: 2001-08-16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1〕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昆明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昆明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昆明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32号)和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通知》(卫规财发〔2001〕208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凡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常用药品和其它临床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按有关规定采购供应。 
  (二)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先在市、县级医疗机构试行,按属地管理原则,逐步扩大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和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不合理药品费用负担。 
  (二)坚持质量第一,严格控制药品质量,杜绝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依照质量价格比优化的原则确定中标药品。 
  (三)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中标企业都要依法接受监督,抵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三、组织管理 
  (一)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成立昆明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市计委、市经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纠风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和规范操作问题,审定昆明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章程,依法进行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督查组设在市监察局,由市纠风办、市政府采购办、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招标采购中的行为规范,强化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联合监督机制。 
  (三)成立昆明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招标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并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管理,聘请临床医师、药剂师、会计师(或经济师)及医院管理专家组成,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工作,决定中标药品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格及配送方式等。 
  四、工作程序 
  (一)医疗机构依据临床需要编制药品采购品种(规格)和数量计划,提交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 
  (二)收集、汇总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各医疗机构提出的采购品种、规格,确定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品种、规格、数量,并反馈给医疗机构。 
  (三)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四)药品供应企业(投标人)报名,审核其合法性及信誉和能力,确认投标人资格。 
  (五)编制和发送招标采购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均对招标文件负有保密责任。 
  (六)审核投标药品的批准文件和近期质检合格证明文件。 
  (七)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企业和药品品种品牌、数量、价格、供应(配送)方式及其它约定。 
  (八)将中标情况分别通知招标人和中标人,组织医疗机构和中标企业按招标结果签定购销合同,同时将合同副本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九)监督中标企业和医疗机构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双方购销合同做好药品配送工作。 
  (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定期将采购工作情况向药品集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报告。 
  五、药品招标采购的主体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主体。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原则上要求医疗机构联合招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对开标后不具备评标条件的品种,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议价采购。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此项工作,建立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该项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进行,不得包办代替和直接参与具体招标采购业务。 
  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药品集中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要积极探索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药品流通费用。 
  七、集中招标药品降价后产生的价差,本着大部分让利于患者,兼顾医疗机构利益的原则,在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合理分配 
  分配比例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及时调整招标采购药品的零售价格。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以实际中标价格为基础,综合考虑患者及招投标单位各方利益,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标药品在本地区的零售价格,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执行。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也要按照上述原则相应调整零售价。对政府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通过规范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八、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0〕232号文件和省、市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用和向中标企业收取招标服务费用。 
  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企业,必须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格。招标优先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规范并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大中型企业。 
  十、市卫生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昆明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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