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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10 生效日期: 1994-09-1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1994]74 号
城镇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支柱,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尽快改变我省集体企业发展慢、规模小、水平低的状况,切实加快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增强发展集体企业的紧迫感 
  要把发展集体企业提到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高度来认识,做为振兴地方经济的生长点来扶持,摆上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来抓好。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重点企业要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广泛推行股份合作制,按照集体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经营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强企业管理,促进集体企业上质量、上品种、上规模、上台阶、扩市场、增效益;要因地制宜,发挥地方资源优势,采取鼓励、保护、扶持、提高的政策措施,壮大集体企业实力,振兴地方经济。 
  二、调整结构,提高集体企业的整体素质 
  (一)县(区)属工业经济要确立以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思路,加快集体企业发展。今后除少数特殊行业和国家重点项目外,鼓励新建企业、新上中小型建设项目采取集体所有制(或股份合作)形式。基础较好的集体企业要重点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高创汇、高质量、高市场占有率的产品,大力开拓新兴产业和知识密集产业,不断提高集体企业的整体素质。 
  (二)大力发展外向型企业。鼓励集体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省、市、地、县每年要选择一批集体企业参加各种对外经济技术洽谈或招商活动,通过单枝嫁接、多枝嫁接、整体嫁接、产权出让、厂房租赁和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管理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造。 
  (三)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要积极实行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的联合协作,组建企业集团,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形成一批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 
  (四)集体企业要积极发展第三产业,以三产促二产、二、三产业并举;小型、微利、亏损的集体企业,可部分或成建制地转为第三产业。 
  三、深化改革,转换集体企业经营机制 
  (一)集体企业要坚持“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的原则,借鉴或引进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摆脱照搬国营企业模式的束缚,发挥集体企业的固有优势,建立起具有自身特色的灵活机制。 
  (二)集体企业要在清理资产(含债权债务)、确认资产来源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资产所有权。集体企业对其个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侵占、私分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集体企业财产。 
  (三)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现有集体企业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征得资产所有者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依法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具备条件的,也可依法直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组建企业集团;对微利、亏损的小型集体企业,其主管部门可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一定年限内转让企业的经营权。 
  (四)鼓励新组建的集体企业按照“全员入股、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股份合作制。 
  (五)鼓励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通过参股新建、联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六)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后,要体现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的双重身份。职工按企业章程规定份额出资入股,并可根据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长短、技术水平高低和贡献大小等条件,将50%左右的职工集体股量化给职工个人,作为职工个人分红的依据,不得提取、转让和继承。职工因死亡、退休或者其它原因不再属于企业职工,其分红权即终止。 
  (七)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决定生产经营、投资决策、物资采购、资产处理、机构设置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八)集体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权以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作价向全国各地、各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购买其他企业股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集体企业可向境外投资或者到境外开办企业。 
  (九)集体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原则,自主决定用工形式,自主招收和辞退职工,自主决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等评聘、任用办法。 
  (十)集体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实现利税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决定工资总额,有权自主确定职工工资调整方案和税后利润分配方案。 
  (十一)按照社会保险、个人自愿保险、企业福利保险相结合的办法,完善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女工生育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体系。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十二)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各项职权。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聘并报上级部门备案。业绩突出,身体健康,受职工拥戴的厂长(经理),可不受退休年龄限制。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集体企业,其厂长(经理)由联合经济组织任免。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不再任免企业的厂长(经理)。 
  四、放宽政策,扶持集体企业加快发展 
  (一)新组建的集体企业持有关文件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允许3个以上投资人组建无行政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或产品需要资质审查,其他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专项审批不再作为集体企业登记注册的必备条件。 
  集体企业开发、转产新产品,不受原从事行业的限制,允许跨行业生产经营。 
  (二)集体企业因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划为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并允许在银行单独开户;划为对外独立核算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集体企业可利用闲置的设备、场地、仓储等设施,对外开展租赁业务,也可利用为企业内部服务的机构、设施,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 
  (三)各级政府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每年拿出部分资金支持集体企业的发展。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而新增所得税的企业,经企业申请,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其每年新增所得税金额连续两年拨款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继续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分配。 
  (四)充分利用市、地合并后地域扩大的优势,积极调整城乡布局,鼓励集体企业向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延伸,创办或与乡镇企业联办新企业。有条件的市、地,要结合城镇建设和改造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企业用地,设立工业小区。对迁入工业小区的集体企业,允许保留其原地处主要街道及居民集中居住区的场地,发展第三产业。鼓励优势国有、乡镇、私营企业租赁、承包、购买集体企业或与集体企业联营。 
  (五)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沿不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有权自主选择外贸代理企业及进出口口岸。出口产品相同或相近的中小型集体企业,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协商成立联合对外贸易公司,并按有关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六)对有进出口业务的集体企业中的推销、售后服务人员,可指定3~5人,经有出国(境)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实行一次审批,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出国(境)有效的审批办法。 
  (七)自《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67号)施行后无偿划走、转移集体企业财产的,应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1)一次性退还给企业;(2)一次性退还确有困难的,与企业签订分期退还协议,未退还部分按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相应利率缴纳资金占用费;(3)作为企业投资,参与划走、转移企业财产单位的分配。 
  (八)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向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对企业进行的检查、评比、评优、达标、升级等活动。 
  (九)对集体企业历年来按照国家和本省及各级政府制定的扶持政策(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凡当时未明文规定作为国有资产投入的,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 
  (十)各级税务机关对安排城镇待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新组建的集体企业给予如下减免税优惠待遇。(1)新组建的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2)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含省重点扶持的6个贫困县)新组建的集体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3年。 
  (十一)对离退休职工人数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0%的集体企业,根据地方财力,由财政部门按企业上交所得税金额的50%拨给企业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分配。 
  (十二)对从全省集体企业中评选出来的“百强企业”予以重点扶持,从1994年起,由当地财政将企业上交“两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全部退还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十三)鼓励机关干部辞职或离职领办、创办、承包、租赁集体企业,对这些干部可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发给本人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集体企业工作和业余兼职,企业可根据这些人员的贡献情况,自主确定其报酬和奖励。 
  五、加强领导,搞好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 
  (一)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城镇集体企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主要领导主管这项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以此作为考核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各级经贸委作为集体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搞好宏观管理和指导服务,研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协调解决集体企业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大力发展集体企业列入行业管理内容,做到对集体企业与全民企业规划上一并安排,待遇上一视同仁,政策上一样对待,资金上同样支持。 
  (四)各级轻工(二轻)联社,是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基本职能是指导、维护、协调、服务。即指导企业深化改革,促进联合,搞好经营;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成员企业之间、联社之间、联社同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五)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财政、税务、金融、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等部门要把扶持集体企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投资力度,重点支持帮助,搞好协调服务,促进集体企业更好更快发展。 
  (六)本《决定》适用于各级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城镇集体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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