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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棉纺织业生产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12 生效日期: 1994-07-1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发[1994]10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 
  纺织工业是我省传统的支柱产业之一,多年来为积累资金、出口创汇、扩大就业和安排人民生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由于棉花价格上调等原因,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行业亏损加剧,加上纺织工业自身存在的生产总量过剩,产品结构不合理,技术装备落后,机制转换缓慢,企业包袱沉重,经济效益下滑等问题,更使全省纺织行业的发展步履维艰。统筹解决上述问题,稳定棉纺织行业,对我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切实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解决棉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3号),搞好全省棉纺织业的生产,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压缩棉纺生产能力,加快结构调整 
  1、进一步压缩现有棉纺生产能力。在前几年压锭改造的基础上,1995年到1996年再压缩10万枚。省计经委、省轻工业厅和省工商银行要积极做好项目落实工作,争取国家的压锭改造贴息贷款,省工商银行和有关金融单位要在规模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检查和总结压锭改造的实施效果。 
  2、鼓励处境困难的企业转产和发展第三产业。对棉纺织企业转产和搞第三产业所需资金,除由省计经委、省轻工业厅和省工商银行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贷款外,对申请省级贷款项目,各有关银行要从优选择,积极扶持,优先安排。各地政府对棉纺织企业结合城区改造的转三产项目,在征收地方自收自支的各项配套费用和所得税方面给予优惠,对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棉纺企业,在经过评估确定地价的基础上,可分别采取出租、缓交或直接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方式处置。 
  二、落实各项有关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对国有大中型棉纺织生产企业,1994年应全部进行清产核资,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企业历年各种呆帐、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各级纺织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要积极配合,争取在年内全部完成。 
  清产核资中查出的各项资产盘亏、损失、挂帐等要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4、棉纺织企业尚积欠“拨改贷”专项资金,确因无力偿还的,可按国家规定申报,争取转为国家资本金。 
  5、根据国家对1994年棉花年度再次提高棉花收购价后采取的措施,从1994年9月1日起,省间调拨奖励款原则上由棉纺织企业承担,对确有困难的企业由所在市、县财政承担;流通环节的各项费用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得因棉花收购价提高再增加费用。 
  6、凡按照浙政〔1992〕23号文件规定,参加职工失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棉纺织企业,在停产和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对1993年底年满45岁以上、基本生活确无保障的挡车女工,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当地生活标准适当补贴。 
  7、为均衡企业负担,合理确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计缴基数。应按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计缴基数,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市、县统一拨付。 
  三、增加技术改造投入,提高纺织品竞争能力 
  8、我省印染布产量和服装产量居全国前列,但印染后整理档次低、面料自给率低,印染后整理行业亟需技术改造。省计经委、省轻工业厅要做好国家印染后整理技改专项和设备消化吸收等专项的上报立项工作,省、市工商银行和有关金融单位在落实贷款上要给予支持。 
  9、为支持出口骨干企业和深加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国家在1994年至1996年,每年增加20亿元纺织工业技术改造贷款,省计经委要会同省轻工业厅抓紧做好技术改造的规划和项目的前期工作。省政府在1994年至1996年的三年内,对争取到的国家纺织工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给予贴息,予以扶持。 
  四、加强工贸合作,扩大自营出口,增强创汇能力 
  10、外贸管理部门在分配纺织品出口配额时,要与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对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纺织生产企业应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纳入分配范围。 
  11、为支持自营出口纺织生产企业多创外汇,对其所需流动资金,各有关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并在上年基础上相应增加贷款额度。 
  五、加快企业内部机制转换,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2、纺织工业相对集中的杭州、宁波、绍兴、嘉兴、湖州和金华等市,年内要各组织1-2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纺织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进行公司制改组试点。 
  13、要积极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纺织老企业,凡利用外资引进棉纺生产能力的项目,仍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94〕4号文件规定,从严控制新增生产能力。 
  14、各地纺织企业在压缩总量、调整结构、技术改造的同时,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努力使我省棉纺织行业逐步走出困境。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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