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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民兵在训练中发生伤亡如何抚恤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04-20 生效日期: 1962-04-20
发布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民兵在军事训练中伤亡抚恤问题,凡是属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按所在单位的伤亡抚恤规定办理。不属于这些单位的人民公社社员、城市居民、学校学生等,都可以按照“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但对死亡的,除了个别因舍身抢救抢险死亡,事迹足为后人楷模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可称烈士外,一般的不称烈士,只按有关牺牲抚恤标准发给家属一次抚恤金。以后家属生活有困难,可以酌情给予优待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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