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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批转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市属医院实行医疗服务资产经营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05 生效日期: 2001-06-05
发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1]124号
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办、市计委、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制订的《关于市属医院实行医疗服务资产经营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施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实行医疗服务、资产经营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托管制”),是卫生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市属医院实行“托管制”后,市财政对卫生的拨款仍然以上年执行数为基数,除离退休人员经费和医疗保险金按规定拨给外,在职人员经费以5%定比增长拨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筹集的卫生事业发展统筹金免交政府调节基金,应集中用于预防保健,加强重点医院、重点专科、重点项目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实行“托管制”的医院要精心组织,努力工作,为病人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全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托管制”改革的实施,以促进我市卫生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市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五日 
 
 
关于市属医院实行医疗服务、资产经营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6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0〕93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化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医院管理新模式,增强医院的发展动力和活力,经研究,决定在市属医院中试行医疗服务、资产经营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制(以下简称“托管制”)的改革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医院实行“托管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对卫生工作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积极深化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进一步明确政府与政府举办的医院之间的关系,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经营权与所有权适当分离,扩大医院的运营自主权,参与医疗市场竞争,使医院逐步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法人实体,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托管制”改革工作必须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有医院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性质不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确保基本医疗任务的落实和完成; 
  (二)坚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法维护和保障国家对医院资产的所有权,积极探索经营权与所有权适当分离,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医院的自主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完善院长负责制,正确处理国家、医院和职工的关系,深化医院人事、分配和经营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激励职工奋发图强的内在动力机制和医院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促进医院建设上新台阶; 
  (四)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医院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民主监督机制,规范重大决策程序; 
  (五)坚持深化医院改革与推进医疗技术进步、实施“三名”战略和强化医院管理相结合,推行医院章程化管理。 
  二、托管制的形式、内容和管理体制 
  (一)形式: 
  托管制医院属于政府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将医院经营权与所有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国家继续拥有医院资产的所有权,医院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内容不变,由卫生行政部门将医院委托给医院领导集团进行经营和管理,并与医院法人代表签订“医疗服务、资产经营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一任托管期限暂定为3年。托管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停拨原由财政拨给的在职人员工资部分的经费。 
  托管制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和医疗服务、资产经营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制。医院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独立经营和管理的自主权,享有独立民事权利以及其他应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托管制医院仍然是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事业性单位。医院及其人员性质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国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医院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改革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医疗工作、规划建设、重大投资、借贷决策、发展规模、人员编制等重大事项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宏观管理。 
  (二)内容及要求: 
  根据医院福利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特点,实行托管制的核心的内容为: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积极开展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工作,完成“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确保基本医疗服务任务落实到位;承担医院国有资产安全使用和维护完整的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医院实行托管制以后,必须配套性地深化人事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在签订改革试点合同的半年以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等程序,确定医院经营管理《章程》;在定编、定岗、定员和定责的基础上,实行竞争上岗和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并逐步实施全员人事代理制;将现行的职工基本工资作为档案工资,根据不同岗位责任、技术劳动复杂程度和承担风险程度、工作量大小等不同情况,制定并实施新的分配方案。 
  医院必须继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努力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服务和适当开展一些特需医疗服务,着力解决“病人最不满意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调整医院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努力降低药品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比例,控制和降低病人就医总费用。 
  医院应当以现代化医院为目标,以医疗质量和安全为核心,全面加强基础管理和内涵建设,加大“三名”战略实施力度,制订年度计划,完成目标任务,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加快医院的现代化建设步伐。 
  (三)医院领导集团的产生: 
  一般以现有领导班子为基础,也可以在本系统内公开招聘、选调,经医院职工投信任票后,遴选出领导集团成员候选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进行考察、确定并任命。 
  (四)管理体制: 
  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医院的全部医疗服务、资产经营管理活动和行为负总责。依照医院管理章程和领导集团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医院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视具体情况,分别经医院领导集团会议、党委会和职代会等组织讨论确定。对医院中层行政和业务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经过医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由院长组织实施。 
  (五)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改革要求和“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内容,科学制定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医疗服务质量指标,主要考核医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质量等情况;另一类为经营管理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执行收费政策以及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等情况。 
  (六)监督机制: 
  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的发展规划、重大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进行组织论证和过程监督。实行改革并签订合同初期,对医院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后每年年终进行财务审计一次,合同期满总审计和对资产总评估。继续实行财务负责人上级委派制。 
  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医院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以及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围绕各阶段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依靠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保障机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要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为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院建设和发展积极开展工作。 
  三、托管制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调整医疗、经营决策权:可以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根据医疗市场需求,相应调整医院的医疗服务内容和项目,适当开展非基本医疗服务。 
  2.内部机构设置权: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撤消,决定各科室编制和组成,内部机构以合理设置为原则,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3.人才招聘、劳动用工权:在核定的总编制以内,可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自主确定招聘的时间、条件、方式及数量,决定人员的录用;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在职职工可以解聘或辞退。 
  4.人事管理权: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岗位合同制,并加强聘后管理,实行职称评聘分开,逐步推行全员人事代理制。 
  5.工资、奖金分配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工资总额,以绩效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按技术和成果分配、按管理因素参与分配为原则,自主确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 
  6.资产处置权: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可以自主决定购置、更新、有偿转让以及报损处理。 
  7.受法律保护权:医院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医疗和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侵犯;除法律和政府有关明文规定以外,医院有权拒绝不合理的乱摊派,有权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 
  (二)义务: 
  1.必须自觉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和履行“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2.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医院的管理,自觉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医院的监管。 
  3.必须服从政府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承担政府下达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指令、各种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及预防保健任务。 
  4.根据医院经营管理章程,建立以岗位责任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服务要求,规范医疗行为,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5.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实施成本核算,降低费用性开支,努力提高效率和效益,并通过优化结构,开拓服务领域和服务市场,实现医院的进一步发展。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取各项基金;并每年从工资总额的新增部分中提取10-20%作为医院的工资储备基金,工资储备金累计达到医院一年工资总额时不再提取。 
  7.医院法人代表应当按照委托管理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倍,领导集团成员中的其他人员按1-1.5倍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 
  8.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托管期内医院耗费的可用资金中的70%以上必须构成新增固定资产,增值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医院应按上年净资产的2%向上级主管部门交纳卫生事业发展统筹金,所交的统筹金从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金中列支,列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用于卫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四、有关配套政策 
  (一)财政补助政策: 
  1.托管制医院不再享受上级对医院在职人员的经费补助。但继续拨给基本医疗保险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上级拨给的经费。 
  2.医院在承担政府下达的突发性事件的处置指令和各种灾害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后,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 
  3.凡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要求和经政府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投入。 
  (二)税收政策: 
  1.托管制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鼓励医院引进社会资金以及外资用于医院建设和发展,其医疗服务收入部分用于医院再发展的,免征各项税收。 
  3.对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4.对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对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价格政策 
  1.托管制医院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其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 
  2.对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放宽其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以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医疗保健需求。 
  3.适当提高中医、民族医疗的技术服务价格。 
  4.对上述所需放宽和适当提高的医疗服务价格经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五、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 
  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有关内容,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经营管理、降低病人费用负担为主要目标,设定考核指标,每年考核、审计一次。主要从领导班子建设、经营实绩、医政管理、安全工作、病人人均费用负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党建目标等方面,对医院和领导集团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具体考核办法另定)。 
  (二)分配 
  1.托管制医院职工的收入分配: 
  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为原则,综合考虑并确定工资总额。 
  (1)以职工工资与经营效益直接挂钩为原则,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制。工资总额由基数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具体核定办法为: 
  ①基数工资:在实行托管制的第一年,以上一年度的实际工资总额乘1.15倍核定;以后各年,以上一年度实际基数工资为基准核定;每年核定后,还应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变动及核定编制内人员增加因数作相应调整;基数工资可计入医院服务成本。 
  ②绩效工资:从业务收支结余中提取,最高提取比例为业务收支结余的40%(业务收支结余的其余部分为事业基金,用于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③凡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扣减职工年度绩效工资。扣减额视考核情况为当年业务收支结余的1%-40%。 
  (2)医院应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向高技术、高责任、高风险岗位倾斜的原则,按照不同岗位的性质、责任、技术和风险等要素,拉开分配档次,自主确定工资和奖金分配办法。并且,实行科技成果转化为医院效益的特殊奖励制度,促进依靠科技进步取得合法收入。 
  2.托管制医院领导集团成员的收入分配: 
  (1)领导集团成员的年收入由岗位工资、风险工资、托管目标完成奖三部分组成: 
  ①岗位工资是依据医院领导集团成员各人所在岗位的责任大小确定的一种基本工资,按月发给。岗位工资按当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收入乘以岗位系数执行。 
  ②风险工资是依据医院领导集团业绩确定的一种报酬,主要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挂钩浮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兑现。领导集团成员的风险工资亦按岗位系数相应确定。 
  ③托管目标完成奖是依据医院完成“委托管理目标”情况给予的一种奖励,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兑现。 
  (2)应当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①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②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③公正、公开、规范操作的原则; 
  ④先审计考核,后分配兑现的原则。 
  (3)领导集团成员的年收入应与本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基本同步增长。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增长或下降的,领导集团成员的收入原则上不得增长或相应下降。 
  (4)经考核,全面完成“委托管理目标”时,领导集团成员的年总收入原则上根据各人的岗位和承担的责任,按本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5倍予以确定,其中岗位工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风险工资和托管目标完成奖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定后兑现。领导集团成员每年从实得报酬按10%的比例缴纳充实风险金,任期届满考核后返还所交风险金额。 
  (5)未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对医院领导集团成员不能全面兑现“年总收入可是本单位职工年平均收入的3-5倍”,视情况相应扣减。 
  (6)考核不合格(低于75分)和经济效益指标下降的,只能享受本人档案工资;同时要扣减风险抵押金,扣减比例视未完成目标的程度在10%-100%范围内分档实施,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如果次年继续留任,必须按规定标准补足应缴纳的风险金。若连续2年出现上述情况,则取消领导集团的受委托经营管理权。若出现亏损,除取消受委托经营管理权、风险金全部抵扣外(所抵押的风险金进入市卫生事业发展基金),视具体情况还要追究相应的经营责任。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拟实行托管制的医院,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按本文件要求,签订责任合同书后施行。 
  (二)实行托管制的医院,在托管前的负债由实行托管后的医院负责偿还(从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金和事业基金偿付)。 
  (三)遇下列因素,应对“委托管理目标责任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解除: 
  1.遭受不可抗力影响; 
  2.受国家医疗政策重大调整影响; 
  3.受国家社会、经济大环境影响; 
  4.其他重大事件。 
  本意见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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