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部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是否算作长期工和工龄如何计算等问题的答复(摘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0-04-07 生效日期: 1960-04-07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一、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长期工,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长期工。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也可以作为本企业的工龄,并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下同),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未经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仍然为临时工,他们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按照所在企业单位的临时工的有关规定办理;经过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最后一次作临时工的期间,可以作为本企业的工龄,并且与所在企业单位的长期工,享受同样的劳动保险待遇。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职员,可以分别不同情况仿照对工人的办法办理。 
  二、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可以作为企业的长期工或职员,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本企业的工龄……。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小业主,按照私方人员的规定办理。 
  三、其他在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都可以仿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