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1]3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级各医院:
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市各大医疗机构陆续推出了各类专家门诊,受到广大患者的欢迎。但是由于坐诊专家资历和挂号诊疗费收费标准参差不齐,在社会上引起了一些反映,为了使我市专家门诊医疗价格行为规范化,统一化,做到既能满足患者医疗的需求,又能调动医学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使其优势和特长得到充分的展示和更好的发挥,从而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复诊率。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专家门诊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重庆辖区内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根据市场需求和本单位实际,在保障正常门诊的前提下,增设专家门诊诊疗室。
1、专家门诊诊疗室必须设立在相对独立的诊区内。
2、候诊区域必须保持明亮、整洁、舒适,配备座椅和电风扇或空调。
二、坐诊专家必须具有20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被国务院评定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专家。
2、被评定为“重庆市重点学科带头人”(含曾经享受过此荣誉)的专家。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帖”的专家。
4、博士生导师。
三、专家门诊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1、除挂号费外,坐诊专家门诊统一诊疗费收费标准为18元/次。
2、为对患者负责,确保就诊质量,同时也为了保证国家级专家的身体健康,每位坐诊专家全天的门诊号最多不得超过30人。
3、对执行此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或有特殊情况的专家诊疗室,可向重庆市物价局申请单独定价。
四、按照本文规定设立专家门诊诊疗室的医疗机构必须将相关的专家资料抄报重庆市物价局备案,否则不得按本文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以前各专家门诊的诊疗费标准若与本文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文规定执行。以上通知二00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