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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改变“北京市城乡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三项资金集中收取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25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发布文号: [93]京建企字第68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体施工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和北京市京政法制监字〔1993〕11号《关于清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精神,减轻集体施工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将(86)京建字第285号文《北京市城乡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条第7、8、9三项中的技术装备基金、劳保基金、法定利润三项资金由原来行政性管理公司(即二级公司或总公司)集中收取使用,改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直接收取使用,具体核算办法,按新的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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