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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7 生效日期: 2001-04-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1]2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肥单位: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合肥地区医疗补助有关意见  
 
 


  为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平稳运行,现就合肥地区医疗补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金总额之和的3%)按月直接拨付给各参保单位,单位应先为参保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救助金,余下部分由单位按照《关于印发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0〕57号)的规定,对参保人员住院自付医疗费或门诊治疗医疗费达到补助标准的,及时给予补助。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同步建立单位医疗补助制度,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单位在自有资金中优先安排。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1、医改开始三年(2001一2003年),各参保单位按照70岁以上、69岁一法定退休年龄、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一45岁、44岁以下四个年龄段,每年为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一次性注入铺底资金。20O1年注入的标准分别为1200元、 1000元、800元、600元。以后两年按上述标准逐年递减200元。 
  2、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以及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个人帐户资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后,超过本人年工资(或退休金)20%以上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单位按70岁以上、69岁一法定退休年龄、在职职工三个年龄段分别给予补助90%、 80%、70%。 
  3、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单位视情给予补助。 
  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自行制定。 
  三、企业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 42号)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对体弱多病、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参保人员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适当调高提取比例,高出部分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 
  四、落实首诊负责制,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参保人员可确定3一5家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五、参保人员住院时,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由3O%下调为20%。 
  六、统筹基金年终决算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余的部分,要用于补充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的统筹基金超过决算总额10%以上的部分,要用于冲抵下一年度财政拨付的卫生事业经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员平均住院费用和自付医疗费用,引导病人选择医院就医。 
  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和监督,建立投诉制度,受理参保人员的投诉。 
  七、按照国家规定,所有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都要主动参保。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医改工作,指定专门人员,做好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助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帮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了解、掌握各项医改政策和就诊办法。 
  八、医疗保健对象(含事业单位原享受保健待遇的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本着制度入轨。经费渠道不变的原则,单独分块运作。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保健办牵头,会同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抓紧制定,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九、按照国务院要求,坚持“三改并举”,同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机构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实行药品收人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药品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监督部门要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分析解决医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协作,切实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逐步实现“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的改革目标。 
 
 
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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