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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口国有企业执行《关于国有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29 生效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财农[1993]1032号

市属农口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实施新的财务制度,解决新老制度转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我局京财工(1993)898号关于国营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结合农口国营企业具体情况,将执行新的财务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做好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要在7月1日以前确定固定资产目录、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及折旧年限、存货的销售及计价方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办法、坏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业务招待费比例和办法等。农场局、劳改局所属农业企业以农场为单位,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办法,其他各行业、企业均以独立核算单位为主,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办法,抄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二、农口各部门所属企业应执行哪类财务会计制度问题
  1.这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内容之一,就是统一了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财务制度。按照此原则,农口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的工、商、运、建等企业都要执行相应行业财务、会计制度。
  2.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的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其他各类企业,执行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水产企业包括水产养殖、捕捞、供销、加工等,应分别不同情况,执行新的制度。水产养殖企业属于农业企业,执行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水产捕捞企业及水产加工业,执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水产供销企业属于商品流通企业,执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

  三、为了掌握现有企业基本情况,凡7月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独立核算单位,在今年9月30日前向主管财政机关补报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制件。7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企业,按新制度规定办理。

  四、执行新制度后,原实行财务包干的国有企业,“八五”期间仍然执行财务包干办法。其归还借款及遭灾损失和其他遗留问题经财政主管机关批准,继续执行税前处理的办法。

  五、企业资本金的划分
  1.企业用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尚未还款前,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明细科目中核算;已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的,企业在调帐时应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已完专项工程支出的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对冲后,再转国家资本金。
  2.国家资本金还应包括国家拨款和企业用专用基金购建形成的固定资金,用减免的税金和包干前利润还贷形成固定资金以及融资租赁方式形成的固定资金。

  六、专用基金结余的处理
  1.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用其它专用基金抵补后仍为赤字的,可用技术开发费抵补。
  2.对于工资基金是赤字的做为挂帐处理,用以后提取工资基金弥补,今后工资基金不得出现赤字。
  3.技术开发费、储备基金及奶牛奶业发展基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其赤字按形成原因进行分类,属于正常原因形成的赤字,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冲减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
  4.7月1日以前,“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已完专项借款工程中,应付未付利息以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等构不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它支出,冲减专用基金结余,专用基金不足冲减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分期处理,7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的制度规定执行。

  七、新的制度规定,将产畜和役畜由原来作为流动资产改为固定资产管理,这次需要调整为固定资产的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种猪、种羊等,在7月1日衔接时,把产畜及役畜原值做为增加固定资产处理,按已摊销额做为累计折旧处理。对于“产畜及役畜”科目中核算的其它构不成固定资产的转入“幼畜及育肥畜”科目。

  八、产畜及役畜计价办法
  外购的产畜及役畜按购进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计价。自繁自养的产役畜成龄转固定资产,原则上按市场价格作价,但为了便于考核,对涉及面较大也可以每年初由主管部门按市场情况提出计价标准,报同级财政备案。

  九、国家财政拨付给企业的政策亏损补贴及各项储备费用补贴,作为“国家财政补贴收入”处理,列入企业利润总额。经财政批准在计算交纳“两金”时予以扣除。
  国家财政拨付给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应单独反映和管理,严格按有关用途使用,日常经费性拨款,一般应于核销。用于工程项目的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规定允许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转作国家资本金。

  十、企业主管部门在未转轨变形前,所需正常的经费开支,应在年前一个月,提出用款计划及收取管理费方案,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执行。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列入管理费用中的公司经费科目。

  十一、农业企业所承担的政策性和社会性的开支,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但对乱摊派、乱集资的支出不能列支。

  十二、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开支,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部分企业确实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的列支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但实行按实现利润定比上交利润的财务包干单位,在上交承包利润时进行调整,其超过国家规定工资总额14%的部分,计算上交承包利润。

  十三、工效挂钩、实行财务大包干企业,执行新制度后其基数原则上不做调整,对影响较大的可采取换算考核办法,办法另定。

  十四、关于会计报表及报送办法
  1.按规定上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及“基本情况数字补充表”由财政局统一印制。
  2.按照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报表种类及报送时间,主管局汇总报表报送农财处,二级公司汇总表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报表报送农企分局。

  十五、劳改、劳教企业及农口事业局所属企业比照执行。

  十六、关于新旧制度衔接的共性问题,按我局京财工(1993)898号文件执行,其它行业有关特殊问题,请按我局下发有关行业的补充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1993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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