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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4-25 生效日期: 1982-04-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发〔1982〕50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严格财政管理制止乱开减收增支口子的报告的通知》,已经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今年一季度财政收入虽比上年同期增长1.94%,但低于生产增长7.9%的幅度,也低于今年计划增长5%的要求,特别是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都比上年同期下降,这说明一季度财政收入完成的不够理想,必须引起重视。今年财政支出,到目前为止,国家分配的指标已全部做了安排,地方机动财力已安排了,资金相当紧张,但仍有些单位要求追加支出。据财政部门反映,今年以来已开了一些减收增支的口子,对财政收支影响较大。为了更好地完成今年的财政收支任务,为争取实现财政状况的根本好转作贡献,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认真贯彻全国一盘棋的原则,加强全局观念,提高对平衡财政收支的重大意义的认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 
  二、市财政局对今年以来地方和各部门新开的减收增支的口子(如增加财政补贴、减税免税等),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逐项弄清情况,统筹平衡,提出处理意见,于五月底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加强财政的集中管理。今后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政策和措施时,涉及减收增支的,都无权自行决定,必须事先商得财政局同意,然后由财政局或由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不得在其它文件中夹述一笔。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财政局可以不执行,并有权纠正。 
  四、严格执行税法。必须认真执行赵紫阳总理最近在全国工交会议上关于税收管理制度必须集中统一的指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税率,自行减免税。减免税要按税收管理体制办理,各部门、各单位无权决定减税免税,或下达与税法有抵触的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对纳税问题和税务机关有不同意见时,要先按税法规定纳税,然后将不同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审定。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按税法规定交纳税款,违者按税法规定处理,严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及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从现在起一般不再追加支出预算,特殊需要追加的,由主管部门主动与财政局商量,取得一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如果双方意见不同,应在报告中一并陈述,以便市人民政府了解情况,作出决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或开支范围,不能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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