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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和专、市、县事业、行政财务管理工作职权划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9-10-15 生效日期: 1959-10-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行政财务管理工作,坚决贯彻全国一盘棋的方针,根据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自治区和专、市、县在事业、行政财务管理工作上的职权划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下列计划和人员编制及标准制度,由中央或自治区统一规定,除自治区授权专署作统一调整者外,其余均不得变更;如认为必须变更者,应报经自治区或经自治区转报中央批准后方可执行。 1.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待遇的标准, 地区工资差额补贴标准,工会经费,职工福利,退职退休金的标准,残废金和抚恤金的标准。 2.军队老年干部供养费标准, 军队及复员军人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的住院生活费(包括服装费)标准,人民警察的服装装备标准。 3.有关各级各类型的学校学生享受人民助学金的比例和标准。 4.各级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包括中等师范)的各项开支标准。 5.全区统一性的会议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 6.有关中小学学什费收费标准、房租收费标准和各医疗机构的各项收费原则。 7.各项事业的发展计划和人员编制比例及行政人员编制。 
  (二)除由中央或自治区统一规定的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和各项标准制度以外,其余在自治区规定原则的范围内,专署可结合具体情况作本地区统一性的规定,报自治区备查;市、县制订的标准制度报专署审批,由专署报自治区备案。 1.有关行政事业费的公什费开支标准。 2. 除各大专学位及中等专业(不包括中等师范)学位以外的其他学校的教学行政费开支标准。 3.市辖区和公社一级的事业、行政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4.凡属自治区所颁发的规章制度各级可制订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5.本市、县境内的差旅费开支标准。 6.在保证完成自治区安排的事业计划范围内,专署可根据各市、 县个体条件作具体安排。 7.在不影响事业的正常进行和质量的原则下,各市、 县对一般的和专业的设备购置费标准可作因地制宜的调整。 8.凡属各级职权范围内,在不影响统一规定的原则下, 认为必须自制定的标准制度(但必须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查)。 
  以上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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