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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和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和国办发〔2003〕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精神 
  自今年2月份以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我市开展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对各类开发园区建设情况进行了清理。我市开发园区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辐射、示范、带动作用,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也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一些园区产业雷同、盲目投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二是一些园区以办教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名,大搞房地产开发,导致土地供应总量失控,结构失衡;三是一些区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竞相压低地价,甚至零地价出让,引起恶性竞争,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四是有的区县借加快城镇化步伐之机,擅自对没有城市建设规划和在不属城市建设的土地利用规划范围内,与开发商签订开发协议,圈占集体土地;有的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土地是民生之本,土地问题事关经济的健康运行,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作出清理整顿开发区,不是权益之计,也不是从此取消所有开发园区,而是纠正各类开发园区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促进各类开发园区健康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工作部署,切中时弊,针对性强,措施具体有力。各区县(自治县、市)务必认真学习两个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遵循温家宝总理“一定要放眼长远,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的批示精神,坚决按国务院的工作部署把开发区清理整顿好。对清查出的问题要敢于面对,认真整改。在开发区(园区)治理整顿中要保证政令畅通,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对顶风违法乱纪的情况要给予严肃处理。 
  二、认真清理和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 
  按照国办发明电〔2003〕30号文件精神,我市按规定暂停审批新设立或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园和物流产业园、大学园、农业开发园等各类开发园区)。在加快城镇化的进程中,未经批准,严禁使用开发区(园区)的名称。同时,按国办发〔2003〕70号文件精神,全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已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进行全面如实清理。特别要把清查的重点放在市级及市级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整顿力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总负责,要亲自抓好辖区内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分管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具体抓好组织部署。在清理的基础上,对每个开发区都要提出处理建议,2003年9月15日前上报市政府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治理整顿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新确认。对国务院及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开发区予以保留;对未经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项目资金已落实,按国务院规定待报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保留。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要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经国务院批准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用地规模和范围开发的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须扩建的,要严格核定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各类开发区的管理要制订规范的管理措施,对各类开发区中的长期闲置和存量土地,要区别情况,采取收回、土地置换、委托交易、二次招商等各种措施,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严格开发区内建设用地集中统一供应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借本次清理整顿之机,应将开发区内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8月底前坚决扭转和纠正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指挥部等机构多头分散管理的局面,废止授予相关机构的农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等违法违规文件。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包括农地转用、征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权属登记)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严禁拖欠、截留、挪用被征土地农民的补偿费,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严禁以各种意向性协议等形式为开发商圈地,对开发商原则上不得成片供地(500亩以上)。各类开发区内的土地供应,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规定公开进行,实行土地审批供应阳光作业。对于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的,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禁止农业园区用地改变为房地产开发用地。若改变用地性质的,首先取消农业园区资格及其应享受的优惠政策。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土地征用手续,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到位后,按规定依法供应土地。 
  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严格控制各类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好各类建设用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城镇发展时序,在实施城镇总体规划时,应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分批次转用、征用,统一规划、统一整治,公开供应,在具体安排科技、商贸、教育等项目时,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开发区集中。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先后兴办了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发展外向型经济、推动体制和技术创新、增加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些地方也出现了不顾实际条件,盲目设立和扩建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造成大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引导和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并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了防止违规突击审批各类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将通知内容传达到地(市)、县、乡(镇)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的管理机构。 
  三、对于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今后要更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集中。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都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采取以省为主、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主动纠正和处理。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并向国务院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国务院责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制定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对经验收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4年3月底前由联合工作组将名单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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