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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局《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5 生效日期: 1999-06-2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农业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1999〕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 
  各地要尽快组织划定本辖区内的禁烧区,在9月30日前界定范围,公布名单,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便做好秸秆禁烧现场执法法监督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的项目选定、实施和推广指导工作,同时各级环保和农业部门要将其纳入目标责任制中,认真做好检查、考核工作。到2000年,乌鲁木齐市的秸秆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60%,到2005年,全区的秸秆综合利用率要达到85%以上。 
  关于发布《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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