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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8 生效日期: 2003-06-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国税函[2003]51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通知》(京政发[200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通知精神,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此次扩大发展用地区域内企业,应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征管范围: 
  (一)在新扩区域中,涉及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的部分,按照有关行政区划,对属于通州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由通州区国家税务局继续负责征收管理。 
  (二)在新扩区域中,涉及协作配套区的部分,按照《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共同建设协作配套区的合作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属于协作配套区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由开发区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对在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范围内设立的企业,通州区国家税务局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三、对于因调整征管范围涉及到的企业,原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有关税收资料的清理工作,将上述企业的税务登记资料、发票管理档案、征收档案等有关资料(包括各类文字资料和信息资料)及时移交给开发区分局。 
  为便于衔接和联系,原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移交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及时通报给开发区分局。 
  四、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税收政策及有关税收优惠待遇衔接问题,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4号)有未规定执行。其中: 
  (一)对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扩区域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自2003年1月1日起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二)对于上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原已执行北京市沿海开放城市政策并已享受完“两免三减”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只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再重新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对于上述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正处于“两免三减”定期减免税期间的,应继续享受其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并同时调整其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通知 
 
 
京政发[2003]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促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外经贸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复函》(外经贸资开函[2002]779号),开发区在一期规划面积15.8平方公里基础上,向京津塘路以东和凉水河以西个方向扩大,规划面积约24平方公里。其中,京津塘以东约14平方公里;凉水河以西约10平方公里。 
  二、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后,维持其所在地区的行政区划不变,扩大的发展用地区域范围享受开发区政策。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应继续行使已由有关部门授权其行使的社会管理职权,并积极与尚未授权部门协商授权事宜;对上述规定外的其他社会管理事宜,由于开发区范围内行政区划所属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行政区划管辖范围相应承担。 
  三、北京市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光机电基地)在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区域范围内,享受开发区政策,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不变,相应调整开发区扩大区域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光机电基地有关税收、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在通州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和通州区政府有关部门承担,有关统计资料同时报送开发区管委会。通州区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沟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四、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在大兴区政府与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建设协作配套区(以下简称协作配套区)内的区域,按双方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光机电基地和协作配套区外的开发区扩大发展用地的区域,按开发区原15.8平方公里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六、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加强对开发区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学合理地进行开发建设,注意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有关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配合开发区管委会做好相关工作。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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