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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工商局关于促进各类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 2003-06-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徐工商[2003]108号
各直属工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 
  现将《徐州工商局关于促进各类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徐州工商局关于促进各类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软环境建设,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更新的方式、更优质的服务,促进我市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下称"开发园区")的发展,使开发园区内的各类企业迅速做大做强,推动全市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企业名称登记。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大集团采取多种形式到开发园区共谋发展,凡通过合同关系成为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名称中可以冠以集团的名称或简称;外地企业投资额占51%以上,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该控股企业名称的字号,也可以将有限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对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其名称中不一定有行业限制,可以直接核定为"徐州××实业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者是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我市开发园区举办注册资本在6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经营企业,可以不标明行业;凡注册资本在4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5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2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型企业,如需要冠省名的,工商部门协助企业办理冠省名手续。 
  二、对开发园区内生产型企业涉及前置审批且一时又难以办妥前置审批手续的,经开发园区管理机关允许,可先核发筹建期营业执照。 
  三、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四、对外商投资企业、科技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举办的各类企业,在申请设立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非前置审批手续和验资报告),可实行企业预备期登记,经申请人承诺予以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 
  五、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人员或下岗、待岗人员申请设立专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的科技型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由10万元降至3万元,公司的名称核准为"徐州××科技(××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核准为"××科技、××技术的研究、开发、咨询及服务"。 
  六、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型企业,凡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企业的,其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由原规定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0%放宽到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 
  七、设立公司制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按《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可实行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但首期总的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 
  八、为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来开发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支持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直接通过购买股权或购买资产的方式并购开发园区内企业或将并购的企业迁移至开发园区。被股权并购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1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 
  九、鼓励出国留学、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市各类开发园区投资举办各类企业。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兴办内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作为投资资格证明,投资兴办内资企业,且在出资方式上进一步放宽,投资者以外币出资的,可按缴款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已在国外取得了长期居留权的,可以国外长期居留证件及华侨身份认定文件作为投资资格证明,在各类开发园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投资者可以境外资金或在国内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取得的外币利润或人民币利润作为出资。 
  十、鼓励民间组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对风险投资公司参与设立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在首期到位资金不少于注册资本40%的前提下,其余在3年内分期到位。 
  十一、对新办企业无法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文件的,可由产权所有人出具建筑物建筑时间、产权归属证明(但应注明由此提供经营场所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经营场所提供人承担)。 
  十二、对省级开发园区内的公司制企业登记,授权所在辖区工商分局先行办理,尔后再由市局补办批准手续。 
  十三、对有限公司股东投入的房产、土地、汽车等需要过户的财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过户的,由公司提出申请,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可由半年延期至一年。 
  十四、对外商投资大项目、重点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提前介入、上门服务。 
  十五、凡涉及在开发园区的违法案件,原则上由辖区工商机关查处,其他工商机关接到举报或查处案件延伸到开发园区的也应移交处理。对下列案件,如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已具备开业条件,尚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就提前开业不超过6个月的;超范围经营不超过6个月,且经营的品种为国家已经放开的品种的;利用自身经营场地宣传自产产品,广告用语不当的;简化企业名称或者在企业名称中增加字样,但企业名称并无实质性变化的。 
  十六、充分发挥商标管理职能,帮助开发园区内企业走名牌发展之路,争创"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并引导企业利用商标战略将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支持省外名牌商标企业来开发园区投资办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其商标可以参照《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给予重点保护。 
  十七、大力推进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网络,建立基本资料的信息库,向全社会开放企业信用记录的查询,及时公布信用良好企业的名单,努力打造"诚信徐州",同时组织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增强企业信用意识。 
  十八、积极帮助企业、市场实施"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帮助开发园区内企业在境外拓宽业务,推荐一批外向型企业参加国际展销会、项目洽谈会;对已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帮助其组建外贸公司;支持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到全国大中城市开设连锁店、专卖店、精品店和仓储式批零商场;支持实力较强的商品市场到全国大中城市或国外开设分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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