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部分居民生活区环境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3 生效日期: 1999-04-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9]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为居民创造整洁、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内部分居民生活区的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综合整治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的范围: 
  1、朝阳区:新民大街以东,解放大路以南,同志街以西,自由大路以北。 
  2、南关区:人民大街以东,解放大路以南,树勋街以西,自由大路以北。 
  3、宽城区:辽宁路以东,杭州路以南,人民大街以西,北安路以北。 
  4、绿园区:春城大街以东,乐园路以南,正阳街以西,西郊路以北。 
  5、二道区:临河街以东,吉林大路以南,东盛大街以西,岭东路以北。 
  6、双阳区:华山胡同以东,泯江街以南,嵩山路以西,西双阳大街以北。 
  7、西民主大街2号(省军区八栋住宅楼院内)。 
  三、凡综合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按照规定期限(以市规划局下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为准)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其后果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 
  四、拆除违法及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安置。 
  五、综合整治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驻区单位义务清运,清运时间由各区人民政府限定。 
  六、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综合整治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规划、城建、公安、工商等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