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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10 生效日期: 2001-09-1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1]111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自2000年实施股票发行辅导制度以来,辅导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进一步强化对拟发行上市公司进行辅导的作用,切实提高拟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后,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企业都必须按要求进行辅导。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必须完全符合我会有关辅导政策的要求。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1年年底前,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申请发行上市,也应进行辅导,但可以不受辅导期限的限制,经派出机构辅导调查合格后,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我会报送申请文件。 
  三、对经我会发文确认的清理整顿企业以及2000年3月17日前通过科技部和中科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上述两条的要求处理。 
  四、经国务院批准豁免辅导期的企业或具有辅导资格且辅导过10家以上企业上市的公司或经我会批准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申请发行A股,可以不受辅导期限的限制,由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考试,经派出机构辅导调查合格后,可由主承销商推荐并向我会报送申请文件。 
  五、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我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1」48号)要求,强化尽职调查,切实做好企业的辅导、推荐工作。 
  六、各派出机构要按照我会有关辅导政策的要求,认真做好1997年计划指标企业的辅导评估和调查工作。 
  七、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企业,我会不受理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八、各派出机构接此通知后,情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给有关拟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并督促执行。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会《关于1997年度股票发行计划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7号)和《关于受理历史遗留问题企业申报材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7]159号)同时废止。 
 
 
200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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