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是否保留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保健食品票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10-13 生效日期: 1980-10-13
发布部门: 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劳动总局(80)劳总护字79号《关于建立岗位津贴后不再继续享受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复函》下发后,有的单位来函询问:供销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在享受岗位津贴待遇后,其原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票证是否保留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确定:凡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符合一九七八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和一九六三年七个部门《联合通知》规定工种范围的,票证仍保留不变;不符合三部门《联合通知》规定的不予保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