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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病退、困退兵团、农场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7-14 生效日期: 1980-07-14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天津市劳动局: 
  中共天津市纪委于六月十九日派人来我局询问有关连续工龄的规定问题,要求解释曾在兵团、农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病退、困退回城后再被招收参加工作,以后又考上大专院校的,其连续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曾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以(78)劳薪字43号函个别答复过江西省劳动局,未抄发各地。该函规定:“原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县以上知青办批准按病退、困退离开农场、垦殖场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可以将他们在农场、垦殖场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过去我们也是这样处理的。你市类似问题,请按上述答复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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