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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游涉外经营定点游船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24 生效日期: 1992-02-24
发布部门: 大连市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我市旅游行业管理,维护旅游业声誉,提高旅游涉外游船服务质量,方便海外来华旅游团(者)海上游览观光、娱乐、垂钓等活动用船,并得到满意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旅游涉外经营定点游船公司是允许为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旅游团(者)提供海上乘船游览的客运轮船公司,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为海外旅游团(者)租用游船的指定单位。 
  二、旅游涉外经营定点游船公司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一)企 业 
  1.必须是具备为海外旅游客人服务条件的全民、集体所有制独立核算单位及“三资”企业。 
  2.有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营业运输证等船舶营运手续,管理机构健全,管理、驾驶、服务人员有较好的政治及业务素质。 
  3.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经营思想端正,遵守外事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有符合接待外宾条件的船舶和固定的营业场所、联系电话、调度人员。按照市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海域、航线、港点游弋、停泊。 
  5.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服务规程,安全措施有力。向保险公司办理了第三者责任保险。 
  6.有外汇人民币帐户和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外汇收支按国家《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7.服从旅游、公安、交通、工商、物价、财政、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时、准确地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8.执行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制定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 
  (二)人 员 
  1.游船工作服务人员配备齐全,机驾人员必须持有与船舶等级和航区相适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服务人员技能娴熟,主动配合旅行社翻译导游人员的工作。 
  2.船员和服务人员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整洁,谈吐文雅、举止大方。 
  3.不做向外宾索要外汇、礼品、套换外汇、兜售物品等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4.接受旅游和交通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 
  (三)船 舶 
  1.旅游船航行必须经过地方船检部门检验,并取得船检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船检证书。 
  2.造型美观,结构合理,装饰协调,视线良好,舱室布置豪华、清洁、明亮,客舱甲板设有地毯或地板胶。 
  3.船舶机械设备性能良好,噪声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航行稳定性好。 
  4.各种安全设备完好无损并保持良好状况。 
  5.船舶通讯设备齐全,有专供导游使用的音响装置,且性能良好。 
  6.遮阳棚美观完好,无破损渗漏现象。 
  7.游步甲板上下梯斜度适宜,设有上落扶手,梯板脚踏部分符合防滑要求。 
  8.甲板护栏设施完好,通道两端有禁越标志。 
  9.工作间设计合理、各种物品摆放有序。 
  10.客舱玻璃窗性能良好,松紧适宜,玻璃厚度规范、透明度好,无破损、破裂、眩目现象。 
  11.桌椅结构坚固完好无松动、无破损、无掉漆和划痕现象。 
  12.备有常用急救药箱和药品。 
  13.卫生间标志明显,地面无积水,无臭味。镜子、面盆、冲洗水喉等设备齐全完好。有专人清扫。 
  14.能够提供冷饮服务。 
  三、凡要求接待海外旅游团(者)的游船公司,须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并填报市旅游局统一印制的《大连市旅游涉外经营定点游船公司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市旅游局会同工商、交通、公安、物价、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审定后,到市外汇管理部门申办外汇帐户和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由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规定票据,并纳入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旅游涉外经营定点游船票价。在完备各种手续,接到定点通知后,取得旅游涉外经营资格,方可进行旅游涉外接待业务。 
  四、旅游涉外经营定点游船公司定点船舶和港点,由市旅游局和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商定设置。船舶数量较多的港点,须由监督部门设立监督站,船舶数量较少的港点设专职安全员,负责船舶的安全监督工作。 
  五、由市旅游局发给旅游涉外经营定点游船公司及船舶定点标志牌和标志旗。标志牌悬挂在定点游船公司大门显著位置。标志旗悬挂在游船适当位置。 
  六、市旅游局每年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对定点游船公司及定点游船进行一次复审,经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七、凡已确定为定点游船公司及定点游船的,其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条件和标准,市旅游局有权根据不同情况,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做出如下处理: 
  ——警告; 
  ——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取消定点资格。 
  如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八、旅游涉外经营定点单位名单,由大连市旅游局公布。定点游船公司的确定,撤销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旅游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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