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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清理各种文件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8 生效日期: 1992-02-18
发布部门: 河南省府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去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搞好大中型企业,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决定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各类文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意义和作用 
  认真清理各类文件,切实纠正违背《企业法》的行政行为,是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措施,对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具有重要意义。近十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制发了许多文件,对于加强行政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有的文件已不适应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有的文件与《企业法》相抵触,有的文件擅自设置收费、罚款、摊派项目,有的文件甚至非法规定断电、断水等内容。这些文件,导致大量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不利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纠正违背《企业法》、不符合中央工作会议精神的文件。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要求逐步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清理文件,建立健全符合企业法规的规章制度,从依法决策的角度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对于搞好我省国营大中型企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理的文件,主要是一九七九年以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人民政府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制定的普遍适用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通告、通知、规则、布告、公告、决定、指示、批复、报告、意见、决议、纪要等,其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批转的各类文件。 
  在清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据《企业法》的规定、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对照审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着取消、限制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内容,是否有擅自设置的收费、罚款、摊派、断电、断水等项目,是否存在着违法要求企业履行义务、干预企业合法经营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的内容。对于违背《企业法》、中央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的文件,制发单位要明文予以废止;对于部分内容不符合的,要立即进行修改,重新制发;对于违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利于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也要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安排 
  清理工作以块块组织为主,实行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分别清理自身制发的文件。省政府批准部门发的文件以及省政府批转的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清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下级政府、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一位领导同志主抓。清理文件的工作由各级政府及部门的办公室统一组织,具体工作可由法制机构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情况分别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情况除包括基本情况和具体做法等情况外,还应包括清理的文件目录和废止的文件目录(注明文件名称、发文单位、文号、发文时间)、修改的文件和重新制发的文件文本。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清理工作报告,可迳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政府法制局要对各地、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检查。 
  四、清理的时间和要求 
  整个清理工作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开始,到五月底结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把清理工作作为贯彻中央和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的一件大事来抓。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检查清理工作情况,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方案。要通过这次清理,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为企业、为基层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法制观念和政策观念。要制定和完善文件把关制度,使今后制定的文件既符合政策,又符合法律,为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制度 
  为使今后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确保企业自主权,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决定实行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从现在起,各市(地)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的其他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迳寄省政府法制局。省政府法制局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于违法或不当的文件要及时予以纠正、撤销,也可以责成有关单位自行纠正;必要时应当进行协调,重大问题要经省政府主管领导批准。有关备案工作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法制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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