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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印发〈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2-12 生效日期: 1992-02-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会字第94号《印发〈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有使用国外借款业务的建设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印发《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 
》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外资使用效果,我部制定了《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单位执行。 
  附: 
 
 
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的核算,提高外资使用效果,根据财政部(91)财国债字第069号附发的《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国外借款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使用国外借款有关会计核算问题,规定如下: 
  一、建设单位对国外借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以其他货币结算的收支业务和往来款项,除用原币登记其实际发生的数字外,还应折合为人民币记帐。 
  人民币以外的外币存款、外币借款和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加时,按记帐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减少时,按帐面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因汇率不同而发生的折合为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时,按照规定,需将已交付使用财产中有关外币金额按入帐时的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调整为竣工决算时按国家规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折合差额,相应调整外币借款科目的人民币余额。会计处理为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至国外借款”科目(或相反分录)。 
  二、将外币折合为人民币所采用的记帐汇率和帐面汇率,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记帐汇率,可以采用当天汇率,也可以采用固定汇率。固定汇率,可以采用每月1日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月的固定汇率,也可以采用每年1月1日的国家公布的汇率作为全年的固定汇率。帐面汇率,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计算。不论采用哪种汇率,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改变。如需改变,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三、有外汇额度的建设单位,对外汇额度的收支,应另设“外汇额度收支备查登记簿”进行登记。 
  四、建设单位应根据外币借款核算的需要,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及“交付使用财产”等科目下,增设有关国外借款投资支出明细科目,对国外借款投资支出单独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汇兑损益”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各种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明细科目的借(增)方核算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损失和分配结转的汇兑收益,贷(减)方核算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收益和分配结转汇兑损失。 
  建设单位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一般应根据在建工程和交付使用财产中外币支出数额进行分摊。能够确定负担对象的,可以直接计入有关工程(财产)成本;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分配计入有关工程(财产)成本。 
  六、在“待摊投资”科目下,增设“国外借款利息”“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明细科目,核算按规定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国外借款利息、手续费、承诺费等支出。建设单位用国外借款进行存款发生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利息支出。 
  七、在“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下,应按“国外借款”和“国内借款”设置明细科目,在明细科目下,再按借款种类、币别及交付使用财产的类别、名称等进行明细核算。 
  八、经批准开设外币存款户的建设单位,应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增设有关外币存款的明细科目,如“美元户”“日元户”等。按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不同的贷币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核算建设单位存地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的各种外币存款,包括使用国外借款转存的外币存款,从国外贷款机构提取的周转金存款等。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单位,如果特别帐户的周转金数额较大、业务繁杂,可以对从世界银行提取的美元周转金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九、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增设“国外借款”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实际借入的国外借款。“国外借款”明细科目一般应按国外借款的种类、币别设置明细帐。 
  十、会计报表 
  (一)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 
  1.在资金占用方“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所属“其中:4、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项目下,增设“5、国外借款”项目(列16-1行)(报表栏式和内容以1991年决算报表格式为准,下同),反映建设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收回的用国外借款购建并交付使用的财产价值和其他各项基建支出。根据“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外借款”明细科目的期末借(增)方余额填列。在资金来源方“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所属“(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项目之后增设“(8)国外借款”项目(列82行),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国外(投资)借款。根据“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外借款”明细科目期末贷(增)方余额填列。将原“(8)其他投资借款”项目,改为“(9)其他投资借款”。 
  2.在“补充资料”“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所属“11.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部分”项目下,增设“12.国外借款部分”项目,将原“12.其他投资部分”项目改为“13.其他投资部分”。在“补充资料”“二、本年度交付使用财产合计”项目及“四、基本建设结余资金合计”项目所属“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部分”后,增设“国外借款部分”项目。 
  (二)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 
  在“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栏所属“其中:建设银行投资借款”栏后,增设“国外借款”栏(列16栏),反映建设单位自开始建设起至报告期末止累计借入的国外借款。根据上年本表本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外借款”明细科目本年贷(增)累计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本表原16至29栏,依次改为17至30栏。 
  (三)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2表附表) 
  增设“22.汇兑损益”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全年实际发生的汇兑损益,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汇兑损益”明细科目本年借(增)方发生额(扣除已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等价值的汇兑收益数)减去贷(减)方发生额(扣除已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等价值的汇兑损失数)的差额分析计算填列。 
  增设“23.国外借款利息”“24.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全年实际发生的国外借款利息、手续费及承诺费等支出,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国外借款利息”“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明细科目的本年借(增)方发生额填列。 
  (四)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 
  在“应核销投资项目”“应核销其他支出项目”及“转出投资项目”所属“建设银行投资借款部分”(27行)后,分别增设“国外借款部分”(列28行)。反映本年用国外借款完成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年借(增)方发生额分析填列。原28行“其他投资借款部分”改为29行。 
  (五)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5表) 
  在“7.停缓建维护费借款”项目(10行)后,增设“8.国外借款”项目(列11行),反映建设单位国外借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所属各栏根据有关借款合同及“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外借款”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原“8.其他投资借款”项目(11行),改为“9.其他投资借款”(列12行)。 
  (六)增设“国外借款明细表”(会建05表附表)(报表格式附后) 
  1.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国外借款合同执行情况,当年国外借款借入及归还情况。 
  2.本表的增列方法: 
  (1)本表按国外借款种类及币别分行填列。 
  (2)“借款合同数”(1-2栏)反映建设单位对外签定的借款币种和金额情况,根据对外签定的借款合同填列。 
  (3)“累计借入及归还数”(3-10栏),反映建设单位按照对外签定的贷款合同规定,自贷款合同生效后至本年年末止,累计实际借入的国外借款金额和累计实际归还的国外借款金额,分别按“本金”“利息”“原币”“折人民币”填列。“借入”栏所属“本金”“利息”栏数字,分别根据上年本表“本金”“利息”栏数字,分别根据上年本表“本金”“利息”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外借款”明细科目本年贷(增)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归还”栏所属“本金”“利息”栏数字,分别根据上年本表“本金”“利息”栏数字和“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所属“国外借款”明细科目本年借(减)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本年借入及归还数”(11一26栏),反映建设单位本年国外借款的借入、归还情况及年初、年末国外借款余额。“年初余额”“本年借入数”“本年归还数”“年末余额”栏,均应根据“基建投资借款至国外借款”科目的年初余额、本年贷(增)方发生额、本年借(减)方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分别“本金”“利息”分析计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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