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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风险抵押承包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1 生效日期: 1992-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2]15号
  为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风险抵押承包,系指承包企业的经营者、承包集团或企业职工交纳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以承担承包期内经营责任和经营风险的一种管理形式。 
  二、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包死基数,保证效益,欠收抵赔,承担风险; 
  2、承包合同指标不变,抵押期与承包期一致,风险与收益相对应; 
  3、有利于稳定和维护金融秩序。 
  三、风险抵押承包主要形式: 
  1、经营者个人风险抵押承包(适用于实行个人承包的企业); 
  2、承包集团风险抵押承包(适用于由经营者按承包合同规定组成承包集团,实行集团承包的企业); 
  3、全员风险抵押承包(适用于工效挂钩企业)。 
  尚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凡具备条件者,也提倡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 
  四、风险抵押金一律以现金交纳。其数额:大型企业经营者不得低于二千元,中型企业经营者不得低于一千五百元,小型企业经营者不得低于一千元,承包集团一般成员为经营者抵押金数额的80%,具体数额由承、发包方协商确定。 
  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数额不得低于上述标准,内部职工的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根据管理人员、生产工人的不同职责和承包风险,结合职工实际承受能力划分具体档次,提交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为增强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有条件的承包企业要从每年留利中提取5%至10%,作为企业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承包期内可参与流动资金周转。承包期满,经审计完成合同的,可按企业留利使用分配比例结转使用。 
  五、企业经营者及承包集团的风险抵押金,原则上由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本部门企管办负责收缴、存储、退还。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风险金的管理工作。对不能按期收缴及风险金管理混乱的,由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集中管理。 
  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其经营者或承包集团成员的风险金,也要按上述规定管理。企业内其他层次人员的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财会部门负责收缴,设专帐管理,存入开户银行的基本帐户。风险抵押金可视为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用于企业流动资金的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在承包期内,风险抵押金不得随意返还,承包期满审计后,由管理部门批准,一次还清或转作下轮承包的风险抵押金。对承包期内正常调动、离退休或死亡职工,可退还本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本息;承包集团成员的上述情况,必须经审计,按所承担责任抵赔后,将风险金余额退还本人或转至新任职单位。 
  企业支付抵押金利息或承包期满退还风险抵押金时,开户银行应按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意见支付现金。 
  六、实行集团风险抵押的承包企业,经审计和主管部门、财政、生产委、体改委等部门考核后,由承包工作领导小组按考核兑现办法,每个兑现年度实施一次奖罚。没有完成合同受到罚款的,直接由风险金中扣除(当年风险金不付息)。合同期满,算总帐完成合同的,退还抵赔的风险金。受到奖励的,可按一年期储蓄利率计算抵押金利息,同承包奖一起返还,作为风险收入。 
  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其内部风险收入应与承包集团同样对待。承包集团受奖,企业当年可按银行一年期储蓄利率计算抵押金利息,作为风险收入发放(抵押金利息可计入企业成本)。风险抵押承包期在三年以上的,承包期满时,还可按银行公布的保值利率给予保值补贴(补贴部分可计入企业成本)。承包集团受罚,要按相同比例扣罚每个职工的风险抵押金。所扣风险抵押金应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或自有流动资金,不得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当年风险金不计息,不付息。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使用、付息,由同级财政、银行部门负责监督。 
  七、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拟定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实行全员风险抵押承包的原则;风险抵押期限;分解后的承包指标;各层次的风险抵押金数额;风险金收缴期限及形式;风险金抵赔及风险收入办法;风险金的管理;风险金的返还;其他有关事项。 
  方案制定后,要征得开户银行和主管部门同意,经本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八、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承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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