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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简回家又从事矽尘作业检查出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06-30 生效日期: 1977-06-30
发布部门: 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四川省劳动局: 
  你局川劳发(76)137号文收悉。关于原长期接触矽尘职工精简退职回家后,又在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查出问题。经我们与财政部研究认为,这些精简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可否改按退休待遇处理的职工再次从事矽尘作业,其患二三期矽肺的时间难以确定,完全由原精简单位负责处理不合适。但考虑到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的经济条件和这些被精简职工从事矽尘作业的职业史及目前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我们的意见:除这些被精简职工工作过的上述“五小”企业或社队,应适当负担他们一部分生活费等费用外,可由原精简单位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精简退职前从事过矽尘作业三年以上的职工,退职后又在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在三年以内的,现查出患二三期矽肺病(含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可改按退休处理。其退休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按月发给,并按矽肺病规定报销医疗费。 
  二、精简退职前从事矽尘作业三年以上的职工,退职后又在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三年以上的,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含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 
  三、精简退职前从事矽尘作业时间不满三年的职工,精简后又在社队举办的“五小”企业从事过矽尘作业,现查出患有二三期矽肺病的,不再重新处理。如果生活上有困难,可按一般社会救济处理。 
  至于上述精简退职职工原所在企业单位已经撤销了的,退休费由谁发放的问题,请与你省财政、民政部门研究后,请示省革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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