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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过渡时期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费用报销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8-25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0]14号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我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从8月1日实施,由于新旧制度有一个衔接过程,从8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参保职工发生的住院费用,凭个人账户卡,本人身份证,病历,有效费用单据,填写有关表格后到省社会保障局按现行规定报销。 
  一、8月1日之前已经住院,8月1日至8月31日已经出院、入院或未出院的职工住院费用的报销规定:1、8月1日以前住院,8月1日至8月31日已经出院的职工。8月1日之前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原办法解决;8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住院费若单位或个人与医院结清,填写《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费用审核报销单》,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销。2、8月1日以前住院,现仍继续住院治疗的职工。8月1日以前发生的住院费用由原办法解决;8月1日以后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院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执行,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转至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否则住院费用不予报销。3、8月1日零时以后入院,8月31日前出院的,按前1项执行,未办医疗保险有关手续的,由首诊医院予以补办手续;8月31日以后仍继续住院的,一律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二、8月1日至8月31日参保职工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单项费用在150元以上并符合陕劳发[2000]274号文附件二规定项目的填报《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审核报销单》,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销。 
  三、8月1日以后,需长期门诊治疗符合特殊慢性病种病范围的职工,先由单位将此类职工的有关资料报省社会保障局确认,确认之后,填写《陕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特殊慢性病费用审核报销单》,报省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销。各单位抓紧办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过渡时期住院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报销时间截止2000年九月十五日,过后不逾办理审核报销,所发生的费用自负。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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