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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12-28 生效日期: 1999-01-0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8]外经贸管发第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

  为积极推进出口商品管理体制的改革,千方百计扩大出口,完成1999年外贸出口任务,经商海关总署,我部对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作了较大的调整。现将《1999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调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8种,按实际操作分解为73种(396个商品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事务局”)发证商品为17种,特办发证商品为40种,省级发证机关发证商品为16种。

  二、凡实行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具体目录另行通知),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商品以外,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均实行全球配额管理,各授权发证机关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有关被动配额商品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棉坯布的发证机关调整为:
  (一)事务局负责办理各部委直属总公司的出口许可证。
  (二)各省级发证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各类外贸企业的出口许可证。

  四、对美国出口蜂蜜,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后,到事务局办理“配额证书”,海关凭“双证”验放。

  五、松香渣列入松香管理范围,各发证机关按松香管理办法签发出口许可证。

  六、对部分定向出口商品实行对个别国家(地区)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港澳出口硅锰铁合金;对日本出口棉坯布、磷片石墨、桐木及板材。
  (二)对韩国出口糠醇。
  (三)对美国出口定尺碳素钢板。

  七、对部分商品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港澳出口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大闸蟹;
  (二)对澳门出口活鸭、活鹅、活乳鸽、鸭肉。

  八、为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对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指定发证机关发证和指定出口口岸管理。各类外贸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均须到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的口岸报关出口;授权发证机关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及其制品):由黄埔、北海、天津口岸出运。
  (二)轻(重)烧镁:由大连特办发证,西藏出口由成都特办发证;指定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中山、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口岸,有关商检证明亦由指定出口口岸检局办理。
  (三)羊绒、无毛绒:一律由天津特办发证,西藏出口羊绒、无毛绒不再由成都特办发证;
  (四)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猪肉、牛肉、乳猪肉、鸡肉、鸭肉:陆运由广州、深圳特办发证,其它运输方式由各特办发证;
  (五)栗子:对日本出口板栗,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签发,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对其他国家(地区)出口其它栗子由各特办发证。
  对东南亚出口栗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山西省、大连市、青岛市在本省(市)或就近口岸报关;其他省、市、自治区在上述省市各口岸以外的其他口岸报关。
  (六)乌龙茶:福建省由福州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广州特办发证;
  (七)苇及苇制品: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
  (八)大闸蟹:江苏安徽江西湖北外经贸委签发本省的出口许可证,其他省市由上海市外经贸委签发;

  九、为便于实施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在签发进出口许可证时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十、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发证机关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大米、玉米、煤炭、原油、成品油、钨砂、仲钨酸铵、三氧化钨、钨酸、锑锭、氧化锑、锌锭、锌矿砂、锡锭、焊锡、锡砂、锯材、蚕丝类及厂丝〕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全国统一招标的商品和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仍按现行规定,向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外经贸部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二、禁止出口商品(包括麝香、天然牛黄、铜及铜基合金、白金),任何企业不得经营出口。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须报外经贸部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或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十三、各发证机关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许可证联网核销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所有发证数据传输至外经贸部EDI中心。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外经贸管发第736号)同时废止。

  附件: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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