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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1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医疗补助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人事部或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河北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未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的中科院院士、省管优秀专家、省级以上劳模、获得亚洲或世界冠军的运动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三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第八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 筹资标准,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暂定为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7.5%。 
  第九条 医疗补助的经费由同级财政列人当年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人员所需资金由职工所在单位解决,由医保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医保中心;其他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单位按月向医保中心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 人账户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由医保中心以上年度工作人 员本人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为基数,分别按2%和1% 的比例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 账户。个人账户的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十二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的在职工作人员患长期慢性病(长期慢性病病种按《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长期慢性病 病种目录》执行)在门诊就医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在职的享受医疗补助人员患长期慢性病后,应经医保中心确认,并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医疗费时,应首先使用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完后,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超过650元后,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由用人单位于月末凭指定 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处方、医疗费收据、IC 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的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补助。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在年度内个人账户用完后,再发生的医疗费,个人自付现金超过350元后,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由用人单位于月末凭病历资料、处方、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第十四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范围内住院[含急诊抢救、恶 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肾移植后门诊使用抗排斥反应药物I起付标准 和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补助。用于起付标准的补助,每人每年2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补助: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部分和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均提高5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上至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以内部分提高2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 
  第十五条 用于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最高限额后的医疗补助。按年度计算,享受医疗补助人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后,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由医疗补助基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凭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明细、医疗费收据、IC卡到医保中心审核,按规定报销。按年度计算,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第十六条 医疗补助基金支付医疗费时,所用药品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采用诊疗项目要符合《基本医疗保 险诊疗项目范围》,所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和收费标准要符合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医保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保中心的考核和监 督。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确保医疗补助经费收支平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 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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