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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撤并公司善后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16 生效日期: 1990-02-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做好撤并公司的善后工作,巩固清理整顿公司成果,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秩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作如下通知: 
  一、公司撤并留的决定,由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其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审计、物价、人事、劳动、银行、公安等部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撤并公司的善后工作,使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 
  二、确定撤销的公司,应先行停业,由公司的主管部门根据其债权债务情况,成立清算组织。没有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公司,由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收缴其公章,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上加盖“停业清算”戳记,同时出具刻制清理债权债务专用章的证明,经公安部门批准刻制清理债权债务专用章。 
  清算组织要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以及帐外资产等彻底盘点清查,编造清册,核对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撤销公司的清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其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通知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按规定收回债权,清偿债务。 
  公司在清算期间,除正常的工资、物价补贴、福利医疗费、辞退人员返程路费及正当的费用支出外,停止提取其他费用。提取上述费用,应编制预算,全民所有制公司(含全民与集体联营公司)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集体所有制公司(含集体与集体联营、集体与个体联营的公司)经主管部门批准,按计划开支。否则,开户银行应拒绝支付。 
  三、清算组织在清算前可认撤销公司的资金中拨留必要的清算费用。然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债务:(一)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各项税款;(三)贷款和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对发生亏损的,各级财政不予弥补;主管部门不得用财政拨款、银行贷款抵偿。主管部门投资或分享收益的,由主管部门用预算外资金予以解决;主管部门没有投资或未分享收益的,也应妥善予以处理。联营公司按投资比例分担。 
  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按《破产法》处理。 
  全部债务清偿后,资产还有剩余的,全民所有制公司由同级财政收回;全民与集体联营公司,按比例收缴财政;集体所有制公司,由开办或投资单位收回;没有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暂由当地财政部门收管。 
  四、确定撤销的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合同;已签订的合同,在清算期间内能履行完的应当履行,超过清算期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涉外合同,由原批准成立的主管部门继续履行,或指定经外商同意的其他中方公司代理履行,保障外商利益。 
  五、撤销公司的人员,按照人事部、劳动部《关于撤并公司人员安排的意见》(人调发[1989]12号、劳力字[1989]41号)的规定,妥善处理。属于组织调动的,哪里来回哪里去;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由主管部门安排,个别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统一分配;公司自行招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解聘。主管部门和清算组织要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造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广大干部、职工要从大局出发,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六、确定合并的公司,由主管部门在接到合并通知三十天内对其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基金以及帐外资产等逐项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有关债权债务、合同、人员等一起转归并入方。 
  合并公司的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有关手续。同一主管部门所属全民所有制公司合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计价划转;非同一主管部门全民所有制公司合并的,由各自的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民所有制公司并入集体所有制公司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有偿转让;同一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合并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非同一主管部门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合并的,由各自的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合并为名,平调集体所有制公司的资产。 
  七、对决定撤销的公司特别是问题较多的公司,要依法审计,发现案件要认真查处,不能一撤了之。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以权谋私和参与投机倒把活动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对查处案件阻力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彻底清查。对在办案过程中说情袒护、徇私包庇的,要公开揭露,严肃处理。在公司的问题没有查结前,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八、确定撤并的公司,严禁抽调资金、转移资产、私分和变相私分钱物,严禁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违者要追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公司撤销后,由原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清结债权债务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并通知原开户银行注销帐户。合并的公司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十、经清理整顿后确定保留的公司,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重新审查登记事项,明确经营范围。凡登记注册事项有变化的,应重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十一、撤并金融性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撤并金融性公司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意见》(银发[1989]370号)办理。 
  十二、对以国营、集体为名由私人或合伙投资开办的公司,应重新确定其经济性质。过去享受的减免税、贷款利率等优惠待遇而形成的积累,该补缴的要补缴,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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