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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重申《关于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21 生效日期: 1997-11-2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3023号
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维护广交会良好秩序,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的行为,外经贸部于今年初印发了《关于加强对广交会摊位使用管理的通知》(〔1997〕外经贸政促函字第4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各种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并对摊位使用及办理正式业务人员证件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近两届广交会对摊位使用进行检查的情况看,仍有个别单位违反规定,构成违规转让或转租(卖)摊位行为,不仅扰乱了广交会的秩序,也给外经贸部直属总公司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对所出现的问题,参展单位有的强调对《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了解得不全面;有的强调《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不符合外贸总公司的实际情况,难以执行。根据部领导指示,现就重申《通知》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必须严格执行《通知》,并按《通知》的规定使用广交会摊位和正式业务人员证件。 
  二、由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负责组织各子公司(指随总公司参展的单位)认真学习《通知》,并对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全面检查第82届广交会期间有无不符合《通知》的做法或未按《通知》要求办理的事项。 
  三、请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根据《通知》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如认为难以按《通知》规定使用广交会摊位和正式业务人员证件,可提出不参加广交会或核减现有广交会摊位数量。 
  四、为维护广交会规章的权威性,对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违反《通知》规定和要求的,将严肃查处。 
  对以上第二、三项,请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于12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将对照检查情况报外经贸部(发展司)。如需核减现有摊位,请将核减数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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