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00]第1号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办条件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越级审批的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各医疗机构超标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内部卫生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迁址,通过兑付、转让、转包手段取得经营权的医疗机构;各县(区)超标准设置的卫生协会门诊;各医疗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法人开办的医疗机构;药店设置的坐堂医;未参加年度行医资格考试或成绩不合格者开办的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停止医疗活动,否则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吊销执业医师资格,没收行医器具、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理整顿医疗机构的名称和牌匾。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其登记注册的名称,在从事医疗活动和对外宣传中不得使用其它名称,不得以XXX中心、XXX定点单位等名义悬挂与登记注册名称不相符的牌匾或未经批准的广告宣传牌匾。
三、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及服务范围。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登记注册的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编制、增设服务项目及扩大服务范围,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医疗机构擅自聘用外埠从业人员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注册和批准的外埠从业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五、各医疗机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要立即自检自查,纠正医疗活动中违法和不规范的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限期仍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六、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开办条件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标准的医疗机构;《辽宁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后,越级审批的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各医疗机构超标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对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单位内部卫生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迁址,通过兑付、转让、转包手段取得经营权的医疗机构;各县(区)超标准设置的卫生协会门诊;各医疗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法人开办的医疗机构;药店设置的坐堂医;未参加年度行医资格考试或成绩不合格者开办的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必须停止医疗活动,否则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吊销执业医师资格,没收行医器具、药品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清理整顿医疗机构的名称和牌匾。各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其登记注册的名称,在从事医疗活动和对外宣传中不得使用其它名称,不得以XXX中心、XXX定点单位等名义悬挂与登记注册名称不相符的牌匾或未经批准的广告宣传牌匾。
三、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及服务范围。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登记注册的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编制、增设服务项目及扩大服务范围,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四、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医疗机构擅自聘用外埠从业人员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注册和批准的外埠从业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五、各医疗机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要立即自检自查,纠正医疗活动中违法和不规范的行为。经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限期仍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六、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由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特别是公安、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理和执法工作。
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