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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推行个体经济户和试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1-27 生效日期: 1986-01-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个体经济有了迅速发展,它们的经营范围和活动领域不断扩大,与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及其相互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迫切需要使用支票进行结算。同时,由于人民群众收入的增加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在其消费活动中也有使用支票结算的要求。 
  但是,银行现行的转帐结算制度主要是用于公对公的结算,个体经济户的经济往来主要是用现金结算,个人购物几乎都使用现金。 
  为便利商品流通,减少现金使用,调节现金流通,简化清点和收付手续,并有利于聚集社会资金,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决定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结算工作进行改革,兹通知如下: 
  一、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经济户开办支票结算。 
  二、为未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户的个体经济户或个人开办保付支票结算;为适应收款人使用票汇结算、在汇入地银行分次支付款项的需要,对汇票收款人也可以使用保付支票办理结算。 
  三、指定有条件的储蓄所试办个人活期储蓄支票结算。 
  现将《关于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基本规定》和《同城保付支票结算试行办法》发给你们,同时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试行的《活期支票储蓄章程》及《支票储蓄帐户和储蓄支票的使用规定》转发给你们,请参照以上四个文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并组织实行。 
  为做好以上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发展个体经济是搞活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几年个体经济的发展,对于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应提高对党的经济政策的认识,进一步端正思想,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加强支票管理、防止空头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与扩大开展转帐结算与减少现金使用、加强服务的关系,积极做好对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信用服务工作。 
  二、做好试点和推行工作。为了更好地取得经验,确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大连、哈尔滨七个省市为试行个体经济户使用支票结算的重点地区;确定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武汉、广州、沈阳市选择有条件的储蓄所试办个人活期储蓄支票结算,并总结试点经验。已经试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的地方,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推行;尚未试行的,应抓紧拟订办法,先选择一、二个地区试行。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做好试行或推行工作。请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底之前将推行或试行的经验和情况报送总行。 
  三、做好宣传工作。现在有些个体经济户和个人怕露富、怕政策变,不愿在银行开户。他们也习惯于现金结算,不了解如何使用支票。这些都会影响支票结算的推行。因此,应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使他们了解使用支票的规定。 
  同时,还要向各销售企业做好宣传工作,使他们积极收受支票和加强对使用支票的管理,以便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能够顺利推行。 
  四、创造条件、改善服务。目前,一些城市银行,尤其是大中城市银行的业务量较大。为了办好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支票结算,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服务。例如,合理调整劳动组织,有条件的行处可以设立个体专柜;培训干部,提高办事效率,尽量减少顾客等候时间等。 
  五、加强领导,保证推行支票结算工作顺利进行。个体经济户和个人使用支票结算,是银行结算工作的又一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人民银行和有关专业银行都要加强领导,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力量,调查研究,拟订办法,确定试行地区,做好试行和推行的组织管理工作。基层银行没有结算专管员的,应抓紧配备一定数量、有一定工作能力的结算专管员,做好结算的调查研究、宣传辅导和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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