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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2-15 生效日期: 1996-02-15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的管理,为政府组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稳定社会秩序提供依据,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江西地震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 

    第四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驻省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地震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应急级别 
 

    第五条   根据江西省地震多属浅源性地震的特点,凡在江西省境内发生的Ms ≥4.5级或大城市及地区市所在地发生的Ms≥4.0级地震,统称为破坏性地震。 

    第六条   为做好应急对策工作,将破坏性地震分为3类,并分别采取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一)发生Ms≥5.5级的地震,按一级预案处理。 
  (二)发生5.0≤Ms≤5.4级的地震,按二级预案处理。 
  (三)发生4.5(各地区行署所在市的市区及省辖市市区为4.0级)≤Ms≤4.9级的地震,按三级预案处理。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七条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1988年6月7日批准的《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执行。除当地人民政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或泄漏地震预报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地震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关联法规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正式发布破坏性地震短临预报意见后,有关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必须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并做好准备工作。 
  (一)地震部门 
  1.按照短临预报跟踪方案,认真搞好地震监测,迅速做好微观资料分析和宏观异常情况核实工作,努力捕捉临震信息。经分析判断有震情时,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做好赶赴地震预发区现场的准备工作。 
  2.所在地震预发区的地(市)、县(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地震预发区调查了解微观和宏观地震前兆异常情况,并架设流动地震仪。 
  3.加强与邻省地震部门的联防工作,及时传递信息、交流资料、会商震情,共同做好地震预发区的震情监视工作。 
  4.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继续做好震区地震跟踪监测预报工作;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上一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 
  (二)建设、电力、水利、交通、化工等部门 
  1.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地震预发区的建(构)筑物、特别是对大型建筑、电站、水库、油库、液化(煤气)站及交通枢纽等生命线工程进行抗震安全性检查工作并及时研究处理存在的问题。对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工程设施采取紧急措施。 
  2.对设防标准不符合抗震要求且容易造成震害损失的建(构)筑物,要提出防御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起抓紧落实。 
  (三)邮电部门 
  1.检查、维护或架设政府、各地震部门与有中、长期地震预报意见地区的电话和通讯线路,以保证震时、震后的通讯畅通。 
  2.采取通讯应急措施,准备必要的通讯电台、流动电台、对讲机等无线通讯设施,以保证震时、震后的通讯联系。 
  (四)卫生、医药部门 
  1.在地震预发区组建医疗救护队,准备调拨医疗抢救药品、器械、工具以及救护车辆,必要时准备野外急救手术台、医疗手术工作车等。 
  2.做好出入震区人员的防疫工作,检查处理地震预发区的污染源,搞好水源和各类食品的公共卫生。 
  (五)粮食、商业、供销、物资部门 
  1.各级粮食、商业、供销、物资部门根据地震预发区的人口、预测灾害程度、发震季节等,计划安排好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供应工作。 
  2.组织供应防震和抗震救灾的材料、工具、用具,如救灾用的镐、锹、运输工具、各种类型的挖掘机械、搭建防震棚的建筑材料等。 
  (六)交通运输部门 
  1.在地震预发区组建抢险维修交通设施的工作队,准备一定数量的交通运输车辆,以备发震后统一调配使用。 
  2.准备检修铁路、公路、桥梁、机场、码头等重要交通设施的器材和工具,特别是对重点危险地段和设施更要加强监视维护工作。 
  (七)公安、司法、武警部门 
  1.组建地震预发区安全保卫指挥部,负责对地震预发区的公安、武警和消防工作统一进行调配指挥。 
  2.加强对地震预发区的劳改、劳教人员和在押犯人的管理控制工作,其中对重要人犯要安排转移。 
  3.做好震区的治安保卫、宣传教育工作,搞好防火、防盗,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 
  4.加强对非军事系统的枪支弹药和民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时转移至安全地带。 
  5.对国家重要机密的仓库、金库和大型水库、电站、交通和军事设施等,派出巡逻流动岗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6.加强交通管理,保障正常交通秩序。 
  (八)民政、金融、财政、保险部门 
  1.银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帐册、货币、金库的管理。 
  2.民政和财政、保险部门要及早准备足够的资金,保证抗震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和对受灾地区人民进行经济赔偿的需要。 
  (九)省各部门对自己和所属有关单位的大型建筑、重要工程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十)全社会都要加强震情观念,积极支援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第四章 应急措施 
 

    第九条   大于5.5级的地震发生后,由省人民政府直接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并立即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省军区领导、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省计委、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农办和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各工作组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一)省地震局为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协调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与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救灾工作,提出抗震救灾措施。 
  2.掌握震情和灾情动态,及时向中央报告和社会通报。 
  3.编写抗震救灾简报,宣传报道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 
  4.接待国外有关人员和接管援助款、物等。 
  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二)按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成立若干个工作组 
  1.震情监视组 
  组成单位:省地震局 
  职责: 
  (1)做好震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供震后趋势判断意见,设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地震调查,圈定震区地震烈度,提出防范措施,编写震情通报。 
  (2)开展震区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稳定群众情绪。 
  (3)为省人民政府提供抗震救灾的有关情况。 
  2.通讯组 
  组成单位:省邮电局 
  职责:保证震区与省人民政府的通信联系,及时沟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上下之间的通信联络,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通信畅通。 
  3.抢险救灾组 
  组成单位:省军区、武警江西总队 
  职责:调派部队及民兵抢救挖掘被压、被砸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要档案、文物;配合有关部门抢修道路、桥梁,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 
  4.医疗、卫生组 
  组成单位: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 
  职责:合理划分医疗救护队伍的工作区,统一调度医疗、防疫力量;迅速组建震区医疗所;做好伤、残、病员的登记、救治、转移、护送工作;做好卫生防疫、疫情防治和污染源、传染源的处理工作;筹集和储运急救药品、器械等。 
  5.物资供应组 
  组成单位:省计委、省商业厅、省供销社、省粮食局、省物资集团公司和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职责: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尤其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储备、调拨工作,负责管理外地支援物资的接收、分发和转运工作。 
  6.交通运输组 
  组成单位:省交通厅、省公路局、省民航局、东方航空公司江西公司、南昌铁路分局 
  职责:保证求援物资、药品和抗震抢险工具、器械及伤残病员的运送工作,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铁路等。 
  7.生活安置组 
  组成单位:省民政厅和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震区群众的疏散安置和吃、穿、住等工作;制定救灾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和孤老、幼、残人员的安置工作。 
  8.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武警江西总队 
  职责: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震区劳教人员的管理,负责首脑机关、重要部门、国家重要建筑设施和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9.震害评估组 
  组成单位: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保险公司和震区人民政府 
  职责:统计地震伤亡人员,调查地震破坏情况,进行震害经济损失评估、统计工作。 
  10.次生灾害调查组 
  组成单位: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和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其他省有关部门 
  职责:对由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滑坡、毒品泄漏等)进行调查,对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次生灾害提出处理措施,负责大型水利、电力、厂矿、供水等设施的抢修和房屋建筑的抗震加固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11.生产、教学自救组 
  组成单位:省经委、省教委、省农办和震区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等工作。 
  12.财务管理组 
  组成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抗震救灾经费;负责提出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中央申报救灾经费、向社会各界呈请资助。 
  13.宣传报道组 
  组成单位:省广播电视厅、江西日报社 
  职责: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做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闻发布及其他工作。 
  上述各工作组要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第五章 应急行为 
 

    第十条   省内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省地震局应立即做出如下反应: 
  (一)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确定极震区范围和地震的烈度值,40分钟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震区人民政府。 
  (二)2小时内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开展震害快速评估、宏观考察和震情监视工作,布设临时监测台网。 
  (三)收集灾情信息,对震害损失和人员伤亡作出初步统计,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局。 
  (四)24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震情趋势意见,3天内判定破坏性地震的类型。 
  (五)提出实施应急反应预案的级别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级预案 
  省内发生Ms≥5.5级破坏性地震时,省人民政府按一级预案实施应急反应程序。 
  (一)省长主持召开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参加的省人民政府紧急会议。 
  1.听取省地震局和有关单位的震情、灾情汇报。 
  2.部署震区抢险救灾工作,根据震灾情况,必要时在局部实行紧急动员。 
  3.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并请求国家支援。 
  4.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出慰问电。 
  (二)省人民政府领导赶赴震区现场,直接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三)各工作组按预案职责,立即赶赴灾区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四)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新闻单位会同省地震局按有关规定播发地震灾情及损失情况的消息。 

    第十二条   二级预案 
  省内发生5.0≤Ms≤5.4级破坏性地震时,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按二级预案实施应急反映程序。 
  (一)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听取震情和灾情汇报,研究救灾事宜,并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告地震灾情及救灾情况。 
  (三)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下,由省地震局、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保险公司组成工作组,立即赶赴震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四)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口支援灾区。 

    第十三条   三级预案 
  省内发生4.5≤Ms≤4.9级破坏性地震时,由省地震局、建设厅、民政厅、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震区的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四)在防震、抗震、救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抗震救灾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地震应急任务的; 
  (三)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不坚守岗位,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的; 
  (四)阻碍抗震救灾人员执行公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五)贪污、挪用地震应急工作经费或盗窃、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 
 
 
第七章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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