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中国--加拿大《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电脑核查系统备忘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5-12 生效日期: 1997-05-12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各有关部委直属总公司: 
  为有效地执行中国--加拿大今年2月26日在渥太华签署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电脑核查系统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防止伪证、空证和超配额、无配额发证情况的发生,保证我输加拿大纺织品出口的有秩序发展,现将《备忘录》全文及中文译文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签证机关、各出口企业应严格按照部下发的配额分配计划及《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系统工作规范》的规定签发、申领许可证。各签证机关必须审查合同、商业发票、信用证或提单后签发许可证确保签证内容的准确性。禁止无配额、超配额发证。出口企业应尽量于接近出运时间前领证,严禁无合同领证。 
  二、各签证机关应按照《全国纺织品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系统工作规范》及时向部EDI中心准确上报签证数据。签证数据上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撤证。凡已传数据并已在进口国申领进口许可证的不得再办理撤证,EDI中心不再接受该许可证的撤证数据。 
  三、严禁申领许可证后不出运货物,发空证。中加联网后,我部(贸管司)将按加方反馈数据定期检查已申领的出口许可证使用情况。 
  各地外经贸委(厅、局)收到本通知后,请尽快下发各有关出口企业,同时要求签证人员和企业有关人员尽快熟悉、掌握《备忘录》的各项内容,并在工作中对照《备忘录》加以落实。 
  附件:如文 
 
  附件 
 
 
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数据电脑核查系统备忘录(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1997年2月25-26日在渥太华商定,外经贸部和加外交国际贸易部通过联网建立纺织品许可证电子核查系统(简称中--加ELVIS),该系统将对根据中加纺织品贸易备忘录有关条款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数据进行交换。 
  外经贸部和加外交国际贸易部将对纺织品备忘录附件中的纺织和服装产品每天交换许可证发证信息。 
  数据交换的技术细节将依据本备忘录附件中所列的格式。 
  一、中国政府同意:每天传送由签证机关签发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的所有出口许可证数据,内容包括: 
  1.配额年度 
  2.出口许可证号码 
  3.类别 
  4.类别标识 
  5.数量 
  6.签证日期 
  7.证书修改标识 
  二、加拿大政府同意:每天对来自外经贸部的数据进行确认,并传送针对每份出口许可证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数据,内容包括: 
  1.对外经贸部传送数据的确认信息: 
  (1)配额年度 
  (2)出口许可证号码 
  (3)证书修改标识 
  (4)反馈代码 
  2.已签发的进口许可证信息 
  (1)配额年度 
  (2)进口许可证号码 
  (3)相应的出口许可证号码 
  (4)类别 
  (5)类别标识 
  (6)清关数量 
  (7)出口许可证数量 
  (8)清关日期 
  (9)清关编号 
  (10)签发数量情况 
  (11)进口许可证签发日期 
  (12)进口许可证数量 
  3.每周向中方传送加方进口许可证签发统计情况,具体数据包括: 
  (1)配额年度 
  (2)类别 
  (3)类别标识 
  (4)单位 
  (5)协议设限水平 
  (6)调整后设限水平 
  (7)已签发进口许可证数量 
  (8)已清关数量 
  (9)处理日期 
  (10)配额余额 
  (11)使用率 
  (12)备注 
  三、许可证的撤销 
  如果已向加外交国际贸易部传送的出口许可证要求撤销,外经贸部将使用撤销标识再次传送该证数据,加外交国际贸易部将不签发该证的进口许可证。如加外交国际贸易部经数据传送被告知撤证前货物已在加国内流通,加外交国际贸易部将立即通知外经贸部已清关货物的配额年度、许可证号、类别和清关数量。 
  四、出口许可证的丢失 
  如果出口许可证丢失,外经贸部将向加外交国际贸易部核查,并撤销丢证。援用上述第三条撤销已丢失的许可证。 
  五、下述情况货物将不予以放关: 
  1.未收到中方的许可证电子数据。 
  2.传送的电子数据与进口商提供的许可证以下任何一项内容不符, 
  包括: 
  (1)配额年度 
  (2)出口许可证号 
  (3)类别 
  (4)类别标识 
  (5)数量 
  六、在上述第五条情况下,如果中方传送的更正数据与证书符合,货物将允许清关。 
  七、伪造的出口许可证 
  如果经此系统核查,出口许可证是伪造的,加外交国际贸易部将应外经贸部的要求,提供该出口许可证,以便共同调查。加方将不签发进口许可证。若在调查以前已签发进口许可证,进口数量将返还中方。 
  八、系统故障 
  如果系统出现故障,该方将在三天内通知对方。在故障期间,加外交贸易部凭出口许可证放行货物。 
  一旦系统恢复运行,中方将把故障期间积累的出口许可证数据重新向加方传送。对于没有传送数据的出口许可证,或传送数据与证书不符的许可证,加方将立即将详细情况通知中方核查。在此情况下,将要求把货物退运出加拿大。 
  在星期六,星期日和法定中国假日将不传送出口许可证数据。 
  九、数据安全 
  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理解并认为,外经贸部和加外交国际贸易部所提供的数据是极其敏感,商业性的,并具有所有权性质。这些数据需要保密,只有经授权的外经贸部和加外交国际贸易部专业人员在必要时才能查询。 
  双方同意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有效的配额管理。经外经贸部和加外交国际贸易部核查系统传送处理的具体贸易数据,在未征得双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十、建立电子核查系统安排 
  电子核查系统的建立将分三阶段完成: 
  第一阶段:1997.8.1-1997.9.30 技术准备和系统开发; 
  第二阶段:1997.10.1-1997.12.31 试运行 
  第三阶段:1998.1.1 开始正式运行 
  十一、外经贸部和加外交国际贸易部在执行上述安排中将全力合作。对于出现的问题,各方均可提出磋商要求以取得双方满意的结果。每年双方将对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讨论,以保证各自电脑系统的正常运行。 
  如果出现技术问题,经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一致同意,有关充分执行本协议的技术细节可以修改。 
  十二、备忘录将从签字之日起执行。 
 
 
    中方代表团团长                      加方代表团团长 
      李东生                            玛格丽特·休伯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