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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8 生效日期: 1997-04-28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1997〕外经贸政企函字第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州、西安、成都、武汉、长春、哈尔滨、南京、沈阳外经贸委(局),本部直属总公司,各外贸中心: 
  为探索解决国有企业在改革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的途径,自1994年起,国家在部分城市进行了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这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增资、改造、分流和破产。目前,试点城市已扩大到100多个。为了做好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推出了一系列配套政策。今年1月7日,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企业职工再就业工程工作会议,明确了企业兼并的有关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试点城市的国有内贸、外贸、建筑和安装等企业。为推动国有外经贸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有关政策,深化企业改革,我部拟订了《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并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参照执行。 
  在试点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部发展司 
  电话:65197458 7457 传真:65197458 
  附件:如文 
 
  附件 
 
 
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国有外经贸企业改革,根据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有关政策,结合国有外经贸企业的实际,现就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外经贸企业”)进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针,运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发挥试点城市的整体功能和综合优势,探索外经贸企业在补充资本金、减轻债务负担、分离社会职能、建立优胜劣汰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搞活、搞好外经贸企业。 
  二、试点的指导思想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二)以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试点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 
  (三)尊重实践,鼓励探索,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积极推进。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减轻外经贸企业不合理的债务负担。 
  1.对部分确需国家重点支持,但长期又没有资本金投入,还款能力弱的外经贸企业,其由拨改贷和基本建设基金本金形成的债务,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投资。 
  2.对外经贸企业历年来的政策性亏损主要是指三年承包期间的超亏挂帐、历史欠款(包括伊拉克欠款)以及近两年受出口退税的影响而造成的亏损等,由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严格界定范围,并争取对亏损实行挂帐停息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以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 
  (二)支持外经贸企业多渠道补充资本金。 
  1.按照外经贸企业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地方和中央财政部门将盈利企业上缴的所得税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企业,作为国家投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 
  2.外经贸企业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增提折旧和按清产核资后资产的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用以增加自有流动资本。 
  3.积极引导外经贸企业吸收社会投资,增加企业法人资本和个人资本。认真贯彻《公司》,鼓励外经贸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广泛吸收境内企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参股,以减轻债务负担,增加企业法人资本金和个人资本金。 
  4.对确需支持,扭亏有望的微利、亏损外经贸企业,应协商有关银行适当给予贷款支持。 
  (三)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加快劳动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劳动法》,企业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基础上,要强化劳动合同劳动制度的建设。加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关系,确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外经贸企业应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激励人才成长的机制,增强企业凝聚力、避免外经贸人才流失。 
  2.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继续研究和改革企业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机制,实行管理人员聘任制,逐步取消企业管理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要建立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切实做到管理人员能上能下。 
  3.改进和完善外经贸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健全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机制,指导企业进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分配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4.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外经贸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为深化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5.多渠道分流企业富余人员。按有关政策,支持外经贸企业兴办由富余人员组成的服务性经济组织;对下岗人员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并就地短期转岗培训;适当资助富余人员自谋职业。 
  (四)加大外经贸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力度,推动规模经营,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外经贸企业。 
  1.积极推进外经贸企业的兼并、合并工作,实行规模经营。要从大局出发,打破地区和行业的界限,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实行兼并和合并。兼并和合并可以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也可以优势企业间进行强强联合、合并;外经贸企业进行兼并、合并的对象可以是本行业的,也可以是其他行业的,关键是要体现优势互补的原则。 
  2.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本企业的实际,采取股份制改造,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形式及租赁、联合、转让等多种形式,加快和深化国有小型外经贸企业的改革,进一步搞活、搞好国有小型外经贸企业。 
  四、试点的政策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推出的有关“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政策,包括增资减债、技术改造、分离分流和兼并破产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如企业破产试点只能在试点城市的工作企业中进行)者外,原则上均适用于试点城市的国有外经贸企业。 
  在“增资”方面,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订的主要文件有:《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国办发〔1995〕1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5〕1389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增加国有工业企业自有生产资金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财〔1994〕549号)、财政部《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动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5〕1号)。 
  在“改造”方面,国家经贸委已制订了《关于做好18个试点城市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经贸改〔1995〕152号)。 
  在“分流”方面,主要文件有: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劳动部、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国经贸企〔1995〕184号)、劳动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配合企业深化改革试点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劳动发〔1995〕113号)。 
  在“兼并破产”方面,主要文件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意见的通知》(国办〔1995〕16号)、《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和《关于试点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关于国有外经贸企业兼并破产问题,今年1月7日在京召开的全国企业职工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朱容基副总理明确指出,企业破产试点只能在110个试点城市的工业企业中进行;有关兼并政策的试点范围可以扩大到试点城市的商贸企业。企业兼并的政策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本金分5年还清,可宽限1-2年,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停息挂帐。 
  五、组织领导与工作步骤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我部直属企业的试点工作由部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地方外经贸企业的试点工作,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初步安排一年半时间,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约半年时间),制定和批复试点方案。 
  1.试点单位根据“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内容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试点方案。 
  2.为推进外经贸企业的兼并、合并工作,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有关政策,提出本地区试点城市兼并企业的名单,报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部直属企业报部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商有关部门审定。 
  3.我部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进行协调和批复。 
  第二步(约半年时间),试点单位实施试点方案。 
  第三步,总结、交流试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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