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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对劳动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工作处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12 生效日期: 1998-03-12
发布部门: 陕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陕劳办发[1998]109号

各地、市劳动局: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其中由工伤保险待遇引发的争议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在处理这类争议的过程中,绝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于企事业单位拒不承认劳动者是因公致伤致残而引发的。按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工伤认定由企事业单位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报告,也可由劳动者或其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但在实际仲裁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不接受劳动者个人的申请,也不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中请。致使仲裁案件久拖不决。这种情况既不得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也不能及时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经研究决定,劳动者与企事业一旦因工伤保险发生争议,企业又拒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致使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接受并处理。劳动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陕西省劳动厅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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