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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12-26 生效日期: 1997-12-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1、将第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没收其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及使用工具,并处以违法采猎的野生药材价值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没收的野生药材价值或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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